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保密信息认定

作者: 唐诗,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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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信息披露事项,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6号准则》),对上市公司重组交易标的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交易标的基本信息及股权情况(《26号准则》第16条)、交易标的主营业务(《26号准则》第21条)等。

唐诗 Tang Shi 国枫律师事务所 授薪合伙人 Salary Partner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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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易标的信息披露豁免的有关规定。《26号准则》第四条:“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或文件确实不便披露或提供的,上市公司可以不予披露或提供,但应当在相关章节中详细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或提供的原因。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披露或提供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或提供。”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标的公司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认定情况及该类信息的披露豁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法》)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保密条例》)第26条:“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鉴于前述《26号准则》对于重组标的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明确规定,若标的公司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则需要在标的公司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保密法》、《保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具标的公司涉及国际秘密相关信息的认定文件并同意豁免披露相关信息,再由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的豁免申请。

相关案例

根据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说明》,北方创业通过“采取脱密处理的方式进行披露,部分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者进行脱密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信息,在取得国防科工局批复同意后豁免披露。”并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中通过打包汇总披露、豁免披露的方式完成了相关章节内容的表述。

《26号准则》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进行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许可的资产交易行为,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根据公开市场的案例,在未取得信息披露豁免的情况下,信息披露若存在瑕疵,或将构成重组项目不能通过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审核的风险,相关案例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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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枫律师事务所授薪合伙人唐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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