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某用人单位可取消其已向高级基金经理宣告但尚未支付的人民币120万元递延奖金,这是因为该递延奖金并非固定薪酬,且受限于该公司奖金政策规定的条件以及该公司与员工达成的特别协议。
该员工于2007年加入该公司并于2011年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随后,该员工也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薪酬委员会主席。
2015年,经该员工批准,该公司发布该员工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的薪酬方案。根据该方案,就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而言,其绩效奖金的70%将在当前绩效年度支付,而绩效奖金的30%作为递延奖金将在下一年支付。如果员工在绩效期内离职,该员工将自愿放弃该绩效期的奖金,并将无资格获得上一个绩效期的递延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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