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适用的必要性

作者: 王炜、高梦露,协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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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起中国现行破产制度框架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从其名称及内容可知,该法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企业法人,并未将自然人作为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而在众多有破产立法的国家,“个人破产”通常是破产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个人破产指个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全部债权人,就其不能清偿的部分予以免责的法律制度。因此,可以说中国目前只实行“企业法人破产”在世界上属个别现象。弥补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完善中国的破产制度十分具有必要性。

意义及必要性

王炜 WANG WEI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Co-effort Law Firm
王炜
WANG WEI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Co-effort Law Firm

简化社会债权债务关系,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现代社会中各经济主体之间关系紧密纷繁,债权债务错综复杂、环环相扣,某一债权债务关系的难解,完全可能导致与之相关的多个债权债务关系也无法彻底理清,此“债务连锁”现象会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不断使无力履行的债务人退出“债务连锁”,可以使社会中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清晰化,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有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问题,若否认个人宣告破产的权利,债权人亦会另行寻求司法救济手段,难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提供更合理的救济依据,可以更高效地解决冗繁的债权债务关系。若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程序,还可能出现绑架、恐吓等私力救济的情形,使社会秩序受到破坏。

更有利于实现公平平等之原则及债权的回收。市场经济下的主体平等原则,意味着不仅债权要受到平等保护,当平等债务主体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法律也应给予平等的淘汰机会。既然中国承认企业的破产,对个人承认破产也是逻辑中的事。此外,个人破产制度亦可使“执行难”问题得到一定的解决,各债权人的债权能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得到公平受偿,摆脱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事实上债权无法回收的困境。

使债务人有重新开始的机会,也体现着人道主义的价值观念。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破产债务人基本生活将能得到保障,使之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清除负数从零开始,人格尊严得以维护,因此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承载着人道主义救助观念,彰显人性光辉。

顺应法制国际化统一化的趋势。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中国法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世界各国有破产立法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个人破产在其破产法制度中都占据重要位置。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紧密,就破产法方面而言,中国亦有必要与其他各国保持同步。

高梦露 GAO MENGLU 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Paralegal Co-effort Law Firm
高梦露
GAO MENGLU
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Paralegal
Co-effort Law Firm

2017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的公众互动栏中对一位名为潘定心的普通公民提出的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建议做出如下答复:

“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依法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因而,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者家庭有较为重要的保护作用。但是,个人破产制度涉及到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或者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等诸多因素。同时,实施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予以立法。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经验的基础上将适时制定个人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一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

从最高院此次回应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可以看出,立法、司法机关正努力寻求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途径,发挥其使个人能合法实现市场退出、重新实现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等功能。

目前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主要是由于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相关配套信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

无论如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

作者: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炜、律师助理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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