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快金融领域向外资进一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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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新任行长易纲宣布了多项将在今年落地的有关中国金融领域开放的措施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迅速采取行动,相继发布了与各自领域相关的金融开放实施细则。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分别就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以及扩大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发布了实施细则。

另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重启了已停止近三年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额度审批,外管局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4月24日,24家金融机构获得了新的QDII额度。相关的实施细则内容归纳如下。

银行业:银保监会于2018 年4 月27 日发布了《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1)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依法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无需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应在开展业务后5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2)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中国境内其他拟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该等其他分行开办人民币业务。

(3)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中国境内其他拟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该等其他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4)经管理行授权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应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属地派出机构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需的材料后方可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5)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增设分行时,如合并计算的营运资金满足最低限额及监管指标要求,该外国银行可以授权中国境内分行按法规规定向增设分行拨付营运资金。

证券业: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监会曾在2018年3月9日发布了有关相同事项的征求意见稿。正式颁布的《办法》在内容上基本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其中包含如下几个关键的放宽方面:(1)允许外商控股合资证券公司(目前外商投资比例为51%,三年后将对此没有限制);(2)扩大合资券商的业务范围,内外资一致;(3)不再要求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证券公司共同设立合资券商。

基金业:2018年4月29日证监会公布了新闻发言人就《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基金管理公司对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不涉及对现有规则的修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已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新设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以在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持有51%的股权。

期货业:2018年5月4日证监会就《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国家关期货业对外开放的安排,允许外资在期货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到51%,三年后完全放开。

保险经纪公司:银保监会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

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扩大至与内资保险经纪公司一致,包括:(1)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3)再保险经纪业务;(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5)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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