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达斯三条纹标识之争

作者: Ilse du Plessis, Wim Alberts,ENS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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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事实,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南辕北辙,这是最近发生在南非的怪事。阿迪达斯公司因被告Pepkor在其鞋类产品上使用与自己著名的三条纹标志相似的四条纹设计,向南非Western Cape高等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但最终败下阵来。

阿迪达斯公司印在其鞋类产品上的三条纹标志由三条完全相同、间距相等且相互平行的横条纹组成。被告Pepkor的标志也具有上述特点,唯一的区别是条纹的数量为两条或四条。阿迪达斯上诉称,公众会因标志的相似性而混淆这两种品牌的产品,且提交了调查证据表明,许多受访者都曾将Pepkor的鞋误认为是阿迪达斯的鞋。另一方面,Pepkor则辩称,其使用双条纹或四条纹的设计纯粹是出于装饰目的。

法院在判决中提到了阿迪达斯产品享有巨大的市场份额,并因此认为消费者有充分的能力区别阿迪达斯的三条纹标志与Pepkor的双条纹或四条纹设计。判决的核心内容是,不管条纹的数量有几条,也不管条纹广为人知的使用方式是什么,阿迪达斯都不拥有在鞋类产品表面印制等宽、等距、平行条纹的独占权利。而且,阿迪达斯也从未将双条纹或四条纹注册为其自己的商标。

Ilse du Plessis
ENSafrica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美国法院的立场

南非法院的这一判决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法院就类似事实所作的判决截然相反。例如,在美国俄勒冈州法院判决的Payless案中,阿迪达斯就双条纹和四条纹标志的使用取得胜诉。不妨来比较一下Payless案中美国法院的观点与Pepkor案中南非法院的观点。美国法院裁定,若允许Payless案被告在鞋品上使用双条纹和四条纹标志,则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为:

“虽然三条纹和四条纹的数量明显不同,但问题的核心并不单只是条纹的数量。相反,考虑的关键应是被控侵权的设计的整体效果是否可能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毫无疑问,被告的四条纹标志比阿迪达斯的三条纹多出一条纹,但同样无可置疑的是,被告的[]上所展示的条纹的许多特征都与[阿迪达斯]Superstar IIKCampus II这两款鞋所展示的三条纹标志惊人地相似(如果还称不上完全相同)……被告所用的条纹大小相同,按相似或相同的角度等距排列,且基本上都印制于鞋底和支撑鞋带孔的加固区域之间的相同位置(当然由于被告用的是四条纹,因此在面积上做了必要的调整)。此外,四条纹的颜色与鞋的背景色对比鲜明,且边沿呈锯齿状。因此,本院不能简单地以条纹数量为依据,就认为四条纹与三条纹不会在法律上构成会造成混淆的相似特征。

有意思的是,Payless案裁定的损害赔偿金额为3.05亿美元,是迄今为止最高额的赔偿金之一。

Wim Alberts
ENSafrica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特别顾问

欧盟法院的判决尺度

对阿迪达斯商标的潜在侵权者而言,欧洲法院的尺度则显得较为宽松。在“Salomon-阿迪达斯诉Fitnessworld”一案中,欧盟法院的态度是:若某商标被公众视为装饰,虽然这件事本身不会妨碍该商标获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该商标在公众眼中只是纯粹的装饰而不能表明产品的来源,与已注册的商标亦无关联,那么相应的侵权罪名就不会成立。

在“阿迪达斯诉Marca Mode” 一案中,欧盟法院强调,某些装饰图案需要保留,以供其他制造商使用,尤其是众多体育用品及休闲服饰的制造商广泛使用的条纹图案。尽管如此,法院依然认为阿迪达斯的竞争对手不应该使用与阿迪达斯商标相似并且容易导致混淆的条纹形商标。因此,一方面要考虑容易导致混淆的相似性,另一方面要考虑常用及装饰性图案的使用应向制造商放开的原则,两者间必须要取得平衡。

欧盟法院在Marca Mode一案中亦承认,某个品牌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他制造商使用相似商标的意欲通常也越强。这可能会对该商标的显著性造成不利影响,有损该商标的基本功用,即确保消费者能判断商标所对应的产品的来源。

因此,欧盟法院采用的做法是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会影响该商标表明产品来源为原告的能力,包括当原被告的相应产品之间被认为存在实质性联系时。若根据这一观点,两条或四条纹标志可以被视为仅具有纯粹的装饰功能,其使用不构成侵权。

Pepkor案的判决导致了一个自相矛盾的情形,即著名商标因为太有名反而仅能得到有限的保护。虽然三条纹标志广为人知,但双条纹或四条纹样式显然不包含在阿迪达斯已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之内。通俗来说,阿迪达斯正为自己品牌的成功付出代价,因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除非其他品牌照搬照抄其三条纹标志,否则不会产生侵权一说。阿迪达斯是否会就此判决上诉,我们拭目以待。

Ilse du Plessis是南非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ENS)律所合伙人,现于知识产权业务部任职

Wim Alberts是约翰内斯堡大学教授及ENS律所知识产权特别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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