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事仲裁与调解的新发展

作者: 樊堃,麦吉尔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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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仲裁的最新发展使我重新思考我在《仲裁在中国:法律与文化分析》(哈特公司2013年出版)一书中提出的问题:诸如中国这样的新型经济参与者将如何适应国际仲裁融合趋势?随着世界各国仲裁法律与实践的融合发展,中国是否正呈现适应国际仲裁当前趋势的迹象?中国的法律文化是否会影响国际仲裁的发展?

我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仍然是肯定的:两方面的适应都在发生。一方面,中国正在做出调整,使其仲裁实践更加符合国际标准。另一方面,中国正在带来一些可能影响其他地方仲裁实践的创新。这些发展发生于中国启动雄心勃勃的经济发展计划,即“一带一路”倡议,并在世界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时刻。

最高院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司法解释虽然不具有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律的效力,但实践中却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不仅解释或澄清国内法,而且补充国内法,特别是在法律变化迅速的领域以及法律无法解决新问题的领域。

《仲裁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法院适用相关法律和条约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实践中,这些司法解释为下级法院适用《仲裁法》提供了重要指导,也填补了《仲裁法》未曾涉及的解释空白。自2017年5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文件,从而标志着中国仲裁发展的又一重要里程碑。这些解释和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解释》的不足。

指导性案例。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中国最近建立的指导性案例体系及其对仲裁的潜在影响。虽然法学学者大多认为指导性案例对下级法院无法律约束力,但这并不排除指导性案例事实上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的可能性,即若不适当考虑指导性案例,法院的裁判将被上级法院推翻(Björn Ahl, “Retaining Judicial Professionalism: The New Case Guiding Mechanism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pp. 121-139)。据报道,在一些仲裁程序中,指导性案例已经被作为实体规则之来源而被适用(Mark Jia, “Chinese Common Law? Guiding Cases and Judicial Reform, 129 Harvard Law Review 2213 (2016), p. 2226)。当在中国进行仲裁或者中国法适用于争议实体问题时,指导性案例可能对仲裁员所做决定产生何种影响,还有待观察。

一带一路及国际商事法院

另一个值得一提的发展是中国雄心勃勃的“一带一路”倡议,这项倡议有可能重塑全球社会经济格局。“一带一路”的核心特点之一是强调法治,包括创建一套“一带一路”项目所需要的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此而言,中国新近设立的两家国际商事法庭值得关注。我认为它们就是双向调整的例子。

一方面,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紧随国际仲裁发展的一项趋势,即在国内法律体系中成立国际商事法庭以解决跨境商业事务,比如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另一方面,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通过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允许当事人在调解、仲裁和诉讼中进行选择,也体现了中国的创新。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建立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好地促进调解、仲裁和诉讼相互衔接,从而使得“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商事纠纷得到公正、高效、便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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