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首次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0
4619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京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法院判决,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并执行新加坡高级法院的民事判决。这次判决是中国法院第一次承认并执行新加坡的商事判决。

PRC first court recognizes foreign judgement based on reciprocity更为重要的是,这是中国法院第一次在没有关于互相承认并执行判决的双边条约情况下,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在南京中院判决之前,我们没有在已报道的中国法院判决中看到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南京中院判决预示着中国法院已经准备在没有公约或条约的情形下,利用互惠原则来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这对于寻求在中国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积极的进步。

若干年来,中国法院一直对互惠原则采取保守的态度。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法院依据国际条约、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可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但是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执行。目前中国还没有加入《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海牙公约》,并且中国也没有与新加坡、美国、英国等主要国家签署关于互相承认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基于此,目前唯一能作为承认这些外国法院民商案件判决的依据的就是互惠原则。

然而,目前尚没有关于该原则的立法或司法的官方解释来说明什么构成互惠及其适用基础。大家普遍认为互惠是指外国法院愿意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但是这在实践中很难证明。

南京中院判决表明,如果一个外国法院先前有执行过中国法院的判决,那么中国法院很有可能会依据互惠原则来执行该外国的法院判决。寻求异国执行判决的当事人有更多机会可以不经再次提起诉讼来实现判决的执行。

案件背景

在本案中,一家瑞士公司与一家南京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和解协议来解决争议,和解协议规定当事人的所有争议需提交至新加坡高级法院。然而,南京公司并没有遵守和解协议。

瑞士公司向新加坡高级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该法院于2015年10月作出判决。随后瑞士公司向南京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并执行新加坡法院的判决。

南京中院作出决定,法院可以发布命令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但是需要符合下述三个条件:

  1. 中国和外国之间没有可以适用的公约或条约;
  2. 外国法院曾承认过中国法院的判决;并且
  3. 相关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
    利益。

虽然中国和新加坡都是一项关于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的签署国,但是该条约并没有涉及法院判决的互惠执行。在没有可适用的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南京中院认为互惠原则可以适用于本案。

这是基于新加坡法院在2014年1月执行了中国江苏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事实。(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诉Aksa Far East案 [2014])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