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

作者: 戴志文,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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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政策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登记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商务部2015年2号令规定外资企业同样适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首次出资比例等限制。

戴志文 Jeremy Dai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戴志文
合伙人
安杰律师事务所

随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备案暂行办法)的颁布大幅简化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程序。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改为适用备案制,企业在综合管理系统上提交文件即可,时间缩短为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完成,并不再要求提交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企业设立的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同、章程等材料。2018年6月29日新修订的备案暂行办法进一步简化了设立程序,实现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一并办理。

尤其是,备案暂行办法中明确,因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且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也属于适用备案制度的范围。但新修订的版本删除了“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这一情形,原条款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登记表》”。

现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需由商务部审批,与备案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备案制度存在冲突。而2018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提议修改为: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战略投资,由备案暂行办法规定的备案机构负责备案和管理,体现了与备案制度的融合。

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862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中有什么新的变化?答:新负面清单将在22个领域推出新一轮开放措施,进一步放宽了对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并在汽车制造、金融领域设置开放时间表,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加大开放力度,具有可预期性。其中20个开放领域如下:

(1)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2)取消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外资准入限制;(3)取消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4)取消石墨勘查、开采的外资准入限制;(5)取消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钨冶炼的外资准入限制;(6)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7)取消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8)取消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三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9)取消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10)取消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11)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12)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13)取消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14)取消国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15)取消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16)取消对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17)2018年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18)2018年将期货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19)2018年将寿险公司外资股比由50%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20)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

作者: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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