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印度子公司提供资金

作者: Ravi Singhania、Arjun Anand,印度辛加尼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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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投资自由化吸引了大量外商投资。随着外国公司在印度的业务不断发展,外国股东都在探索为其业务提供资金并将部分利润汇回本国的最佳方式——毕竟,印度的监管制度对资本账户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本文研究了外国股东为其在印度境内的业务进行融资的一些关键方式。至于哪种融资方案最适合,应视乎具体情况而定。

RAVI SINGHANIA 辛加尼亚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Managing Partner Singhania & Partners
RAVI SINGHANIA
辛加尼亚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通过股票和可转换金融工具。外国公司可以通过购买股票和可转换金融工具为其印度子公司的经营提供资金。法律允许外国公司通过普通股、强制性可转换优先股、强制性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进行投资。

根据印度外商投资法的规定,通过上述金融工具进行的投资应被视为资本投资,但应符合特定条件,包括:(1)在特定行业进行资本投资的限制条件,例如,对多品牌零售业进行资本投资的允许最高比例为50%;(2)需要表明金融工具的定价方式,以便确保金融工具的发行/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平市价(定价合规);(3)此类金融工具仅可在规定时间进行分配;(4)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此类资本投资。

例如,当外国股东想要给子公司提供营运资本时,外国股东可能需要在进行资本投资之前评估定价合规问题。根据定价合规要求,金融工具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公平市价,鉴于此,这位外国股东需要评估定价合规要求是否会导致资本投资的金额远超过实际需要。

但是,对于私人公司或非上市公司来说存在一些例外规定(例如:通过供股方式发行金融工具)。通过供股方式发行的金融工具的价格可以与公司给印度股东的报价相似。但是在确定本项例外规定是否适用时,外国投资者需要考虑其子公司是否有印度股东。

资本投资未必是为子公司提供资金的最佳方法,因为外国股东可能不希望长期占用巨额资金。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将印度子公司的利润汇回母公司也需要满足特定的限制条件,还会随之产生税收流失的问题。

外部商业借款外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负债为印度子公司提供资金。但相较于海外借款,在印度寻求第三方贷款的成本很高且颇为不易。但是,外国子公司也可以通过一些可行的债务替代方案为印度子公司提供资金、赚取利息并适时收回资金。

根据法律规定,印度子公司可以通过外部商业借款(ECB)的方式向外国投资者举债。就ECB而言,直接持有印度子公司至少25%股权的直接外国持股人、间接持有印度子公司至少51%股权的间接持股人、与印度子公司同属于一家海外母公司的集团子公司,都可以为其印度关联公司提供ECB。ECB可以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具体取决于印度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借款的最终用途、ECB的币种和平均年限。此外,法律还规定,印度子公司应将债务股权比率保持在7:1。但是,如果一家印度实体公司的所有ECB总额达到500万美元或以其它币种计算的同等金额,上述比率就不再适用。

法律规定,不符合上述特定条件的ECB需要获得印度储备银行(RBI)的批准,但审批过程可能十分漫长,无法满足印度子公司的迫切需求。

ARJUN ANAND 辛加尼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Singhania & Partners
ARJUN ANAND
辛加尼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玛莎拉债券。2015年9月,RBI允许印度公司根据ECB制度发行以卢比计价的债券(玛莎拉债券)。该制度比ECB制度更自由。因此,债权人的来源范围有所增加,来自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要求的管辖区的任何人均可认购玛莎拉债券。对于玛莎拉债券而言,ECB规定中关于外国持股人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不适用,因此,在印度公司内的持股比例低于25%的股东也有资格认购玛莎拉债券。

不可转换债券。另一种可行的方式是通过公司债券市场进行投资。根据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外国股东的集团公司可以注册为外国组合投资者(FPI)。注册过程十分简单,通常在数周之内即可完成。FPI可以通过认购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发行的不可转换债券(NCD)进行投资。法律规定,此类NCD的最短剩余期限应为一年。NCD可分为有抵押和无抵押两种。发行方在确定资金用途、利息金额或此类债券的赎回溢价方面有较大的灵活性。外国公司广泛使用这种方式为其投资组合中的印度公司提供资金。在通过外国股东筹集资金方面,这种方案要比ECB更加灵活。但是,外国公司也需要考虑与此相关的特定披露要求。

通过经营安排。如今,很多印度子公司(通常来自IT行业)的设立目的仅是为印度境外的外国股东提供服务。此类印度子公司与其外国股东签订服务协议并接受资金,作为印度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服务赚取的部分营业收入。对于印度子公司根据自身与外国股东签署的服务合同收取的资金,法律并未规定资金限额。因此,外国股东可以通过该方案为其子公司筹措资金。但是,外国股东也需要考虑该方案产生的纳税影响(例如,转让定价)。

作者:印度辛加尼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Ravi Singhania以及合伙人Arjun Anand

Singhania & Partners LLP
P-24 Green Park Extension
New Delhi 110016, India
电话 Tel: +91 11 4747 1414
电子邮箱 E-mail:
ravi@singhania.in
arjun@singhania.in
www.singhani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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