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象丛生的BT项目营业税

作者: 王霁虹、高磊,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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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随着基础设施领域BT(建设-移交)项目的增多,BT项目的税收问题也逐步凸显,尤其是BT项目中的营业税征管问题。由于国家层面尚无关于BT特许经营模式的具体规定,各地方就BT模式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BT项目税收征管更是无章可循,国家层面尚未有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方BT项目的营业税征管政策更是乱象丛生。

王霁虹 Wang Jihong 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Executive Partner Grandway Law Offices
王霁虹
Wang Jihong
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Executive Partner
Grandway Law Offices

BT项目营业税

根据中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主体是在中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行业的不同,税率在3%-20%之间确定。其中,建筑业的营业税率为3%,服务业的营业税率为5%。

BT特许经营模式,是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经过法定程序选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人,并由该投资人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政府通过支付回购款的方式对项目予以回购。作为一种新型的基础设施融资模式,BT模式是集融资和建设为一体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但根据上述营业税规定,无法判断BT项目如何缴纳营业税。

各地规定

近年来,各地方相继出台了关于BT项目纳税问题的地方规定,BT项目营业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仅按建筑业税目全额征收投资人营业税,以重庆为代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出台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采用了这种方式。
  • 按建筑业差额征收投资人营业税。例如,广西省、吉林省、河南省、河北省、惠州市等地税务局出台的BT项目营业税规定中,都区分BT项目的投资人与施工人是否为同一单位。如为同一单位,则向投资建设方全额征收营业税;若投资人与施工人并非同一单位,则投资人与施工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投资人的纳税基数为回购款减去工程款部分,施工人的纳税基数为工程款。
  • 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税目征税,以湖南为代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出台《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二是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具体征收办法同前述“按建筑业差额征收投资人营业税”的方式。
  • 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建筑业、服务业征税,以江西为代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出台的《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中明确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以BT项目投资人名义立项的,对BT项目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以BT项目业主单位立项建设的,对BT项目的投资人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税。同时,江西省还将BT项目认定为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资人还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高磊 Gao Lei 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高磊
Gao Lei
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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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

在国家没有关于BT项目如何征纳,各地方关于BT项目营业税的征管乱象丛生的情形下,投资人投资BT项目应注意以下三点:

  1. 投资前应充分了解各地方政府就BT项目营业税的征管政策。对于已出台BT项目营业税征管办法的地方,应充分和税务部门沟通,确认税务部门对于BT项目的认定,确认营业税的纳税基数和税率,确认是否有相应的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2. 对于未出台BT项目营业税征管办法的地方,亦应充分和税务部门沟通了解。最好在投资前让税务部门就BT项目营业税如何征管给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对纳税基数和税率予以明确,争取相应的税收优惠。
  3. 无论所在地区是否已出台BT项目营业税征管办法,投资人均可以与地方政府协商,将投资人为项目投资建设支出的营业税纳入投资人的投资成本,最终由政府回购项目的时候一并买单。

同时,对于乱象丛生的BT项目营业税征管现状,也更希望在国家层面出台关于BT项目的统一、明确的营业税征收规定。

王霁虹是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高磊就职于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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