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支付监管有待进一步明确

作者: 柴向阳、李硕,达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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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等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第三方支付领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作为最新查处措施,央行会同13部委于10月制定并印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就当前第三方支付领域存在主要问题,方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监管部署。但就第三方支付领域中近来十分活跃的互联网支付领域,仍有较多监管事项尚待明确。

柴向阳, 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柴向阳
达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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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户结算”模式:互联网支付业务的范围。依据央行于2010年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互联网支付),属于网络支付,需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实践中,众多电商、O2O及专车平台支持所谓的“大商户结算”模式,即用户先向其在平台中注册的账户充值,消费后平台再支付给商家。就此种模式是否属于网络支付并应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尚存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该种模式已经构成“转移货币资金”;也有相反观点认为,平台账号结算属于在平台的“闭环”场景下交易,平台并未“转移货币资金”,用户才是真正向平台商户转移资金的主体。

而根据方案出台后央行的官方解读,采取“大商户结算”模式,即用户支付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其平台下挂商户,属于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但就“转移货币资金”具体的构成条件及要求,方案及央行的解读并未明确,因此相关事宜尚需监管部门进一步澄清。

禁止违规业务。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不得将业务外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但何为“外包”、“出借”等,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界定。实践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诸多情形均可能构成违规的“外包”或“出借”。一些常见的情形包括:

  1. 将自有或自行开发的互联网支付平台转让或授权给其他机构进行运营和管理;
  2. 将客户备付金转移到合作方账户进行管理和划转;
  3. 假借咨询、管理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名义向第三方机构提供支付业务的实际控制权。

保障互联网支付用户的权益。央行和其他三个部门于2015年发布的办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均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应制订客户权益保障措施,但就相关措施并无更明确的指引。

在央行等部门之前的多次执法行动中,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落实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等是执法重点。

就互联网支付业务而言,未来央行和其他部门执法行动中可能重点关注的领域包括:

李硕, 达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硕
达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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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信息管理安全保障措施。互联网支付平台客户数量众多,避免客户信息泄露、账户信息侧录等风险以及伪卡、盗刷等风险事故、案件尤为必要。

第三方支付机构收集和处理的客户信息类似于“个人金融信息”,相关保护工作可参考适用于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等。

用户条款和支付服务协议。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且应报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备案。实践中,就支付机构单方制定的支付服务协议的公平性及合理性,尚有待相关监管及司法部门审核。

“事前、事后”监管并进。央行等部门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即“事后”监管)在不断加强,处罚的措施包括调整《支付业务许可证》持证机构的经营范围和地点、吊销证照等。

预计央行未来也将更多采取“事前”监管措施,例如要求支付机构落实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定期检查,遏制支付机构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在不影响市场发展和创新的基础上防止违规业务等。

第三方支付领域(特别是互联网支付领域)因业务发展迅速、影响巨大且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等因素,已越来越成为监管的重点。建议相关企业未雨绸缪,在牌照取得及业务合规等方面提前部署,同时密切关注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

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柴向阳;达辉律师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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