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地的确定及其法律意义

作者: 姜秋菊,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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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地的确定及其法律意义 Determination of seat of arbitration, and its legal significance-BEIJING-ARBITRATION-COMMISSION-BEIJING-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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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仲裁地,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应将其界定为国际商事仲裁法律意义上的所在地,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仲裁程序应受该地法律的管辖,并受该地法院的监督以及获取相应的司法支持。可见“仲裁地”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地理概念,其重要意义在于其决定了仲裁协议效力的适用法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以及裁决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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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秋菊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案件一处处长

仲裁地的法律意义决定了它在很多方面对仲裁实践的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一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当事人选择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意味着其希望保证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因此,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和对仲裁条款解释采取较为宽松政策的国家或地区,历来是当事人乐于选择的仲裁地。第二是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仲裁地的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在其法律体系下为当事人进行仲裁程序提供各种协助或支撑,必然有利于仲裁程序的高效推进。

第三是裁决的可执行性:在涉及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下,仲裁地的法院会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在司法审查中采取较为支持仲裁之态度的仲裁地,无疑更受当事人的青睐。因此,仲裁地的选择决定了当事人能否顺利开始仲裁程序、能否高效进行仲裁程序以及仲裁的结果能否得到足够的保障和执行。

鉴于仲裁地的重要法律意义,仲裁地的确定历来是各界关注的话题。根据英国伦敦玛丽王后大学(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共同发布的《2018国际仲裁调查》(The 2018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常被选择的仲裁地包括伦敦、巴黎、新加坡、香港、日内瓦、纽约等。

中国内地虽然没有城市上榜,但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均赋予仲裁地以重要意义。

从内地司法实践的情况看,2013年“龙利得案”和“北仑利成案”、2016年“富力南京案”等案例,均体现出中国内地法院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认定裁决国籍或者法律适用时,逐步意识到仲裁地这一概念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尝试适用,展示了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持有越来越开放和包容的态度。

但是,由于立法原因,外国仲裁机构或者国际仲裁机构以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时,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依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例如,在“德高钢铁公司案”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北京作出的仲裁裁决,构成《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的非内国裁决,但从仲裁地看,该裁决应该是一个国内裁决。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矛盾,主要是因为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立法的过程中,仅承认了机构仲裁的形式,在确定仲裁裁决国籍时,仲裁机构的国籍成为立法区分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国际裁决)的标准。

虽然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我国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已经逐步形成了较明确的思路,即和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地决定裁决国籍理论相一致,但由于立法层面还缺乏明晰的界定与充分的依据,仍难免争议甚至混乱。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仲裁法》修改时明确仲裁地的重要作用,即将仲裁地作为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唯一标准。

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到复杂的法律互动,起草仲裁条款时,除了解仲裁地的重要法律意义之外,还应考虑尽量简化选择适用的法律、减少平行管辖。

同时,也需要考虑相应争议可能会受到哪一国家法院的司法监督,尽量减少相应国家法律的特别规定对于仲裁裁决可能造成的风险,从而有效地运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案件一处处长姜秋菊。北仲仲裁秘书刘念琼、杨雨菲对文章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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