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

作者: 赵苗、林娜,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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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享有一定的所得税优惠。

赵苗 Zhao Miao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赵苗
Zhao Miao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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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Jie Law Firm

根据规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以上规定体现了“先之前,再当年,先捐先扣”的原则,具体规定应做以下理解:(1)对超出当年扣除限额的部分,在以后三年计算出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内进行结转扣除,而不是简单地均摊到以后三年进行扣除;(2)在以后连续三个年度内进行结转扣除,如果三年内还结转不完的,则剩余捐赠额不能再做税前扣除。

问: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此处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
票等。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股权捐赠是一种新型的捐助模式,可使受赠的慈善组织通过所持股企业的股权分红而持续得到收益,有利于促进慈善机构财产的保值增值。45号新规定实际上减免了捐赠人此前就股票增值部分需缴纳的所得税,这对完善慈善税收优惠体制、促进企业家捐赠股权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林娜 Lin Na 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Senior Counsel AnJie Law Firm
林娜
Lin Na
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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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45号文的规定,有几点需要注意:(1)股权捐赠视同转让股权;(2)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不是公允价值,也不是市场售价;(3)捐赠额是股权历史成本,等于受赠方开具的捐赠票据上金额;(4)依然要遵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5)股权捐赠必须是向境内捐赠。

问:想要获得税收优惠,捐赠时还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需要注意捐赠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及是否取得合规的捐赠票据。捐赠必须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捐给自然人受益人或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团体的,不能获得税收
优惠。

就获得税收优惠而言,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理解为具有免税资格的公益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作了专门的规定,涵盖批准设立部门、从事活动的性质、取得收入的用途、投入人对财产的权利保留、组织中工作人员的工资及成本费用核算等方面。

综上,对于企业来说,一般来说注意受捐赠组织是否可以开具合规的捐赠专用票据即可。受赠人必须能够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企业才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前扣除政策优惠。

问:如果企业发起设立慈善信托,是否可以抵扣?

答:按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企业直接作为委托人发起设立慈善信托,在有符合免税资格的公益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情况下,该公益组织可以为企业开具合规的捐赠票据,则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抵扣。

如果企业作为委托人,而受托人由信托公司单独担任的情况下,即使发起设立的目的仍是为了慈善,也无法获得税收优惠。因为《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对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做正面规定。《慈善法》仅仅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仅仅笼统地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国家有关规定”尚不知身在何处。

作者: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苗、高级顾问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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