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并购税务合规相关问题解析

作者: 贺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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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交易当中,尤其是股权并购交易当中,有关的税务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买方的交易成本,也同时关系到买方入主目标公司后的税务风险。本文将从收购方的角度,对税务合规及税务风险预防等问题作出初步分析和建议。

尽职调查

通常在企业股权并购过程中,收购方和出让方在签署意向书或具有有限法律效力的框架协议后,收购方会对股权收购的标的企业展开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而在财务尽调过程中除了对出让方的财务数据进行尽调外,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对出让方的税务合规性进行尽职调查。

贺雷 Harry He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AllBright Law Offices
贺雷
Harry 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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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尽职调查主要涉及核查及发现目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适用的税种、相应的税率、税负的缴纳情况、是否有欠税、税务处罚、未决税务调查或法律程序,以及是否享有某些税收优惠待遇等。

对于在调查中发现的税务问题以及潜在的税务风险,通常会在股权转让交易文件当中予以约定,比如收购方会要求出让方对目标公司经营中的税务问题或税务风险作出相应的陈述和保证,以确保在合同条款上规避目标公司在交易交割日前存在的税务风险。

税务成本承担

在股权交易阶段,主要的税务问题应该是出让方对于股权交易所得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产生的成本后,即为股权转让所得。

前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适用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对于企业股权并购中,出让方是境内个人的,出让方应当在股权交易变更登记前向有关的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出让方是境内企业的,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出让方和收购方均是境外居民而目标企业是境内公司的,境内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主体,而出让方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在所得税申报和扣缴的程序和文件要求上,各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可能各有不同。以境外居民作为出让方出售其持有的境内企业的股权为例,有的税务机关在前述股权交易文件获得商务部门审批后,即可凭商务部门审批及其他文件进行核税和缴税行为;而有的税务机关则要求在股权交易文件获得商务部门审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才开始受理所得税申报。

另外,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问题上,各个税务机关虽然原则上都是以“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盈余为股权转让所得”。但是在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问题上,税务局并不必然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交易价格为转让股权收入,为了避免股权转让协议内确定的交易价格有失公允,税务机关有可能同时结合评估机构的价值评估报告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风险防范

如前所述,为了规避企业股权并购中的税务风险,收购方会在股权交易进行前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交易文件内要求出让方作出相应的陈述与保证。但是尽职调查并不能必然发现目标企业所存在的所有税务风险,而出让方在股权交易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虽然能在文件层面作出风险规避,但是并不能解除购买方在入主目标企业后的发现的交割日前的现实税务问题。

比如,出让方是境外主体,收购方是中国境内内资企业,股权收购交割后,目标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随后内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及税务机关随时可能发起的税务检查/稽核过程中发现目标企业在股权交易交割日前的税务问题。此时,如果股权交易对价已经完全支付,而交易双方又分处不同的法域,交割前的税务风险可能就会转移到交割后的目标企业。

因此,收购方在交易谈判可控的范围内还应当尽可能的通过拉长付款周期、分期付款、通过监管账户付款或要求出让方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等方式,进一步规避可能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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