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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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要求发包人返还质保金,发包人以在保修期内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拒绝支付质保金,并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对保修期内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的申请如何处理?何种条件下需要启动工程质量鉴定?如果仲裁庭决定不启动工程质量鉴定,对于发包人主张的工程质量缺陷又当如何处理?

bac_pic近期的一起仲裁案件中,承包人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认为其承担的发包人的办公楼翻建工程于2013年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已过,要求发包人返还质保金。发包人随即提出反请求,认为在保修期内工程质量出现墙体开裂、卫生间漏水等一系列问题,并提供了工程现场存在质量瑕疵的照片,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

此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向仲裁庭提出了工程质量鉴定申请,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整体鉴定。

此案处理的关键在于两点:其一,是否能够支持发包人关于工程质量鉴定的申请?其二,如果不支持发包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对其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的主张,应当如何支持?

工程质量鉴定

仲裁庭从审查发包人提交的关于工程质量瑕疵的证据出发。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包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或者仲裁庭根据发包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判断工程质量瑕疵影响到了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仲裁庭有责任查明该等建设工程是否合格、是否会危及公共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此种情况下,就必须要启动工程质量鉴定。

基于对发包人提供证据的审查,仲裁庭初步判断发包人所主张的工程质量瑕疵主要涉及到防水层施工,墙体、地面装修施工方面,尚无明显的能够证明该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方面存在质量瑕疵的证据。在此基础上,仲裁庭询问发包人是否认为该工程的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等方面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是否有相关的证据,发包人认可涉案工程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方面没有问题。仲裁庭结合上述查明的情况以及本案涉案工程已经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事实,认为就本案目前所显示的情况看,对本案工程启动质量鉴定的理由尚不充分。

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承担

对此,发包人提供了保修期内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证据、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维修的证据、发包人自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且已经支付了相关维修费用的证据。

基于对发包人提供证据链的审查,仲裁庭认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事实:一是涉案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缺陷,且该质量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二是发包人就工程保修事宜通知了承包人,而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三是发包人自行对质量缺陷进行了维修,且维修费用在合理的范围内。据此,仲裁庭支持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的主张。

依靠专业

本案中,仲裁庭认真审查每一份证据,并结合仲裁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就本案工程是否应当启动工程质量鉴定以及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承担进行了合理的分析和认定。建设工程争议中对于事实的查明和认定往往有赖于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专业的仲裁服务是处理此类争议更为明智的选择。

作者: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檀中文。北仲仲裁秘书武文棣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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