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发与长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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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中有一句古老的彦语,翻译过来就是中文的“本性难移”,亦即,传统的习俗和惯例很难被改变。在普通法地区法官和律师的出庭着装传统就是一个例子。本专栏将探讨普通法地区和中国内地的法庭着装惯例。

普通法地区戴假发和穿长袍的历史。在英格兰,戴假发和穿长袍的惯例可以追溯到17世纪,当时,在查尔斯二世统治期间,戴假发本是富人群体的惯例,却成了全社会追棒的潮流。这一潮流源于路易十四统治时期的法国,据说路易十四为了掩盖秃头而戴了假发。假发的英文“wig”是英文单词“periwig”(假发)的简写,该词也源于法语中的“perruque”,“wig”这个词又出现在了英文单词“bigwig”,意指大人物,是口语说法。

court在英格兰,早在1635年,人们就意识到应该通过衣着来将法官和律师与社会中的其他人群区分开来,当时通过了一项规定法官和律师着装的皇家法令,法令要求他们在一般场合穿黑袍,在特殊典庆和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穿红袍。

大律师们纷纷效仿,在法庭上戴假发穿黑袍。即使在大律师这个职业圈内,律师们也是按资历穿不同的衣服。被指定为皇家律师的资深的大律师穿的是丝袍,也因此,这些大律师被称为已“拿到丝袍”,通常又被称为“丝袍律师”,这是一个非正式的称谓(关于律师的不同称谓,详见《商法》第1辑第6期文章《律师的多重称谓》)。

普通法地区当前的惯例。到了18世纪,富人戴假法的潮流已过。但法官和律师继续在庭上戴假发。现在,尽管某些普通法地区已决定摒弃戴假法的习惯,在另一些普通法地区则持续出现是否应该持续这一做法的辩论,但这一惯例仍沿用至今。

在英格兰,要求法官和律师戴假发穿长袍的律法向来复杂,对不同的法庭穿着有不同的要求,对不同的季节也有不同的要求。在2007年,英格兰与威尔士首席大法官(即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最高司法长官)决定,民事案件中的法官不再戴假发,而刑事案件中的法官则继续戴假发。到2008年,在进行一份职业调研之后,英国大律师公会(管辖大律师的机构)认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大律师都应当继续戴假发。

有趣的是,英国最高法院(前称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法官们却从未在庭上戴过假发或穿过长袍,他们仅在庆典中穿长袍。

在澳大利亚,不同州和不同领地的法庭有不同的做法。在某些管辖区,比如西澳,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庭审都已摒弃戴假法的习俗。而在维多利亚州,虽然民事案件的庭审上不必再戴假发,但刑事案件的庭审仍要戴假发。维多利亚州首席大法官在2016年颁布了在维多利亚最高院普通法法庭摒弃戴假发惯例的决定,但因为该决定最初并没有说明该决定只适用于法官还是适用于法官和大律师,因此引起不小争议。在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谴责五位大律师在一起民事案件出庭时戴假发之后,最高法院发布了一项通知,确认前述决定同样适用于大律师。

在印度洋-太平洋海域的普通法管辖区,比如斯里兰卡、马来西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和大律师沿用英国的传统。但马来西亚和印度均已取消了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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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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