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机制正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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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3日创业板成功启动以来迄今已有超过300家上市公司在创业板挂牌交易。为逐步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在原有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基础上针对下列问题,适时修订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政策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超募资金的使用监管

深交所于2010年4月修订了《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 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适用范围、使用用途、使用程序及存放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细化了超募资金使用的不同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

该规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施以严格限制,有利于有效降低超募资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董监高股份减持管理

深交所于2010年11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延长了上市后一年内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并鼓励其追加延长锁定期、设定最低减持价格等。

该规定同时要求保荐机构重点关注上述人员离职情况、督导其履行承诺,并核查其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是否合规。

陈巍
陈巍

健全违规处分机制

深交所于2011年4月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明确了公开谴责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标准,尤其重点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等违规事项的公开谴责标准。

这些规定旨在增强监管威慑力,以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违规处分及自律监管执法的机制。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

深交所于2011年10月实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强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市场化约束机制。2011年11月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则明确了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实行量化考核。

同时, 证监会于2011年12月发布证监会第41号公告,深交所于2012年1月发布了《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披露》,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利润分配等多个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 如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等具体政策。

此外, 深交所新近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增加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对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要求净资产为负的上市公司出具业绩预告。

完善退市机制

深交所新近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还正式落实了创业板退市制度:

  • 修订并新增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相关内容;
  • 明确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判断依据和申请恢复等事项;
  • 取消了“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制度, 同时针对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不同情形, 明确风险披露的具体要求;
  • 增加“退市整理期”制度并设立退市整理板;
  • 明确了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的去向。
高云
高云

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实行, 进一步健全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机制, 有助于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提升自身质量、长期健康地发展。

除上述主要方面外, 深交所还发布了《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监管制度。

综上所述,在创业板两年多的成长历程中,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从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管理层持股、退市机制建设等多个方面构建并日益健全着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为创业板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陈巍是通力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他:电话 + 86 21 3135 8666或电邮 way.chen@llinkslaw.com

高云是通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律师。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她:电话 + 86 10 6655 5050 或电邮 monica.gao@llink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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