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改编和商品化许可合同

作者: 何菁、董雪,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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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动漫行业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IP热潮,大量资本涌入动漫市场,希望在这场盛宴中分一杯羹。在动漫改编和商品化许可谈判中,权利人需要适应中国法律环境,处理好合同条款。

何菁 HE JING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何菁
HE JING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问:动漫商品化权在中国如何授权?

答:尽管在个别判例中,一些中国法院将商品化权作为著作权或者商标权人的一种权益予以认可,但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这些判决本身也遭到了“法官造法”的质疑而在立法层面“商品化权”依然没有被明确列为著作权人或商标权人的一项权利,且实务和理论界对于“商品化权”的概念也并未形成统一说法。

这种情况下,在中国进行商品化许可时,应当尽可能详细具体地明确被许可的权利内容,比如动漫人物的名称、形象、台词等;描述许可的产品类型,例如玩具、文具、包、杯子等,还包括产品的尺寸、材质、颜色和质量等。此外,与互联网相关的产品是否包含在授权范围内也应当特别说明,例如APP中的表情贴纸。

另外,权利人应当尽早在中国进行商标布局,就动漫名称和动漫形象提起商标申请,通过商标许可来弥补商品化权法律规制的缺失。当然,并非所有动漫名称和形象都符合商标申请的要求,而且还可能遇到商标已被抢注的情形。但是商标的问题若不解决,总会成为一个定时炸弹,随时面临商标抢注人主张商标侵权的风险。

问:如何限定权利行使的方式?

答:许可形式要使用准确的中国法律语言描述。现实的许可交易中,一直存在着类似“独家游戏改编权”的描述,字面上似乎显示“独此一家”的意思。但这种描述方式实际上并没有明确授权形式,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独家”并非法律专业用词,知识产权许可形式有三种: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除了被许可人,包括权利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行使许可权利。“排他许可”是指被许可人排他性地享有许可权利,权利人不得将许可权利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但是权利人自己仍然可以行使许可权利。“普通许可”则无法排除权利人或者第三方在同样的范围内行使许可权利。

“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都应当明确约定才能生效。在没有其他特别说明的情况下,通常只能解释为“普通许可”。因此,在许可交易谈判中,一定要明确是进行独占许可还是排他许可,即使根据商业惯例仍然喜欢使用“独家许可”的说法,也应当在合同中对“独家”的含义进行解释,明确是“独占”、“排他”还是“普通”,以避免歧义。

问:原始权利人如何避免改编作品侵权或者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责任?

答:尽管在合同中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承诺改编作品中不会使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因素,或者明确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但也难以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改编作品侵权或者产品质量而给消费者或者他人带来损害。

董雪 DONG XUE 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Associate AnJie Law Firm
董雪
DONG XUE
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Associate
AnJie Law Firm

在维权的时候被侵权人往往出于赔偿的考虑将权利人也一并列为被告。如此一来,即便最终权利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也会在应对索赔的过程中产生一些费用,甚至导致自身形象的贬损。因此,在许可合同中需要设置责任条款,特别明确被许可人在权利人受到侵权或者产品质量控诉时的保障和赔偿责任,且应当将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第三方服务费用明确列入赔偿范围。

问:许可期限结束后的改编作品或产品怎么办?

答:许可期限结束后被许可人仍然有库存在所难免,但许可期限一截止就彻底不允许被许可人销售产品也会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因此,可以由权利人以约定的价格赎回产品,或者给出一定的期限让被许可人消化库存,同时应当对产品数量进行限制,防止被许可人在协议到期前突击大量生产。例如,可以设置库存上限,超出上限的产品无法销售的损失由被许可人自行承担。

问:如何分配打击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责任?

答: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中国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权利人通常希望将打击侵权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但是对于市场的熟悉度又不如被许可人,尤其是一些境外权利人。而且,在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如果被许可人能够作为原告共同参与,还能够相互佐证,是很好的诉讼策略。

因此,可以在合同中要求被许可人监控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向权利人汇报,但是采取任何行政或司法行动前应当经权利人批准。权利人还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有义务配合权利人共同参与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诉讼。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菁;安杰律师助理董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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