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仲新规则:仲裁界的重大革新

作者: 闻戒,北仲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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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北仲发布了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附录收费标准的修改说明。夏日劲风乍起,霎那间吹皱仲裁界惯于坐而论道大谈公信力、畅想一带一路的一池春水。更有学者用地震海啸来形容北仲的此次革新。绝非虚言也。

即将于2019年9月1日施行的北仲规则,最大亮点在于改革了仲裁费的收费办法。北仲新规则摒弃了案件受理费与处理费的计费方法,将仲裁费用明确分为仲裁员报酬与机构费用两部分。北仲在其新规则修改说明中阐述,这么划分有利于当事人清楚仲裁费用的用途,有利于提高仲裁员的积极性,体现对仲裁员专家价值和专业付出的尊重。

对北仲仲裁员或接近北仲的人来说,仲裁费用如何分配早已实现透明。北仲将仲裁费用的一半作为仲裁员报酬,仲裁庭成员之间如何分配,相关规范已行之有年。此次新规则继续迈出一步,将内部规范上升为对外规则,增强相关制度的稳定性,也让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充分知晓。这次的修改,对北仲而言只是迈出了一小步,但对中国仲裁界而言,则是迈出了一大步。意义重大而深远。

正本清源,确立仲裁员在仲裁中的核心地位。中外仲裁法均规定仲裁员是争议的审理者与裁判者。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的好坏等格言也揭示着仲裁员是仲裁的核心。然而在既往的普遍实践中,仲裁费用由机构收取,作为仲裁核心的仲裁员应当分得多少报酬,缺少规范。

有的机构仲裁员报酬极低,有的机构仲裁费用很高但与仲裁员无关;有的机构进行绩效打分考核,视仲裁员如员工;有的机构把仲裁的公益性理解成了仲裁员要公益性提供服务。

十三年前,梁慧星教授针对中国仲裁机构的各类实践,提出了发人思考的问题:仲裁员到底是提供仲裁服务,还是为仲裁机构提供服务?而北仲新规则终于给出了答案。一方面,新规则明确了仲裁员报酬与机构费用,且仲裁员报酬高于机构费用。另一方面,新规则彻底改变了由机构给仲裁员“发钱”、“发报酬”的做法,厘清了仲裁机构与仲裁员在“钱”上面的关系,明确了仲裁员报酬直接来自于当事人。

当事人清楚自己交的某部分费用专款专用于仲裁员报酬,机构只是暂时代管该部分费用。这在最为关键的仲裁收费上,确立了仲裁员的核心主导地位,即仲裁员提供仲裁服务,而当事人为服务支付报酬。所以说,北仲新规则引发的是我国仲裁机构收费的质变而不是量变。

放权让利,彰显公益性、非营利性。近期仲裁界热议的是如何提高仲裁公信力。相关部门更进一步明确将我国的仲裁机构界定为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长期以来,我国仲裁机构的利润水平怎样,外界不得而知。除北仲每年公开仲裁费用收支数据外,绝大部分仲裁机构只热衷于公布自己受理的案件数量和争议标的额,对于仲裁费用收支都讳莫如深。

北仲新规则不仅抬高了仲裁员报酬的最低数额,更提高了仲裁员报酬在全部仲裁费用中的比例,实现了在没有增加当事人费用负担的情况下,大幅降低机构费用,更加彰显了其非营利法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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