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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的美国大选使得人们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未来以及美国国会是否会批准该协定开始表示不确定(有关TPP对法律服务影响的讨论,参见《商法》第7辑第5期《法律服务和自由贸易协定》。)

如果美国放弃了TPP,亚太地区部分国家将会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这个正在谈判的跨区域贸易协定上。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十国及其已经与之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的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六个国家正在就RCEP进行谈判。TPP和RCEP均被认为拥有深刻的地缘政治意义,并且对于促进亚洲的贸易自由化具有重要的潜在意义。本期文章将探讨两部协定草案的主要不同之处,以及亚太地区的国家可以采取的保持朝着更加自由、更加公平的贸易发展的不同措施以及这些协定在达到其目标之前仍然需要解决的阻碍。我们将结合金融服务和法律服务的情况进行讨论。

TPP与RCEP的主要区别

在金融服务领域,TPP和RCEP等区域贸易协定的作用需要结合对于更大程度的区域金融一体化的需求来审视。亚太地区许多国家都认可金融一体化是对贸易一体化的补充。金融一体化的重要性在东盟的金融一体化框架中得到了体现,其目标包括取消东盟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限制并加强区域资本市场的一体化。

令人鼓舞的是,我们已经看到一些东盟成员国在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领域采取了促进金融一体化的谨慎措施。一个值得注意的发展是于2014年由新加坡、泰国和马来西亚启动的东盟共同投资计划框架,该框架规定了互认投资基金的框架。非常有趣的是中国大陆和香港之间于2015年起也建立了类似的安排;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和泰国推出了亚洲地区基金护照。虽然这三项措施具有补充性,并且至少从理论上述说,具有在未来某个时点合并为一个框架的可能性,但是它们反映了亚太地区不同的地缘政治联盟。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市场的法律和监管体系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实现金融一体化并非易事。这些差异导致在规则制定和最佳实践方面难以达到融合,在披露规则、许可要求和消费者保护法律等领域尤其明显。

各区域的金融市场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并且成熟程度不同,这使得挑战变得更加艰难。国内问题也加剧了挑战,包括维持金融稳定性的需求以及一直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

TPP比RCEP更加关注金融服务和法律服务。事实上,TPP更像是一个超WTO、全面的贸易协定,拥有严格和标准的要求,而RCEP更像是一份多边主义协定,整合了该地区现有的双边贸易协定。RCEP也是基于为了适应各成员国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灵活性和差别待遇而设计的,这可能会限制RCEP可以实现的自由化程度。确实,目前披露的RCEP中有关服务贸易的章节包含了一条规定,主要内容是当事国认可提高东盟最不发达成员国在区域服务贸易中参与度的重要性,这类成员国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阶段作出相应的承诺。

在金融服务领域,TPP中有两个方面特别值得注意。首先,TPP认可并促进某些金融服务的跨境提供,而不要求服务提供者在其他成员国设立办公室。其次,TPP认可并促进金融机构专业人士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动。法律服务也适用类似的自由化规定,TPP认可并促进跨境提供法律服务,并鼓励外国律师和国内律师更大程度的一体化。

随着金融和法律服务市场越来越成熟和完整,增加跨境服务并提高专业人士的自由流动这两种趋势在亚太地区尤其重要。在金融服务领域,金融科技的发展加速了这些趋势,金融科技跨越了边境,并且以快过该区域监管者能力的方式对金融服务进行创新和破坏。在法律服务领域,律师事务所区域性网络的加强和中国等资本输出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增加加速了这些趋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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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作者在于10月30日至11月1日举办的第九次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经济会谈中提交文章的简化版本。)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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