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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不包含准据法条款,会为合同解释带来不确定性(请参见《商法》第3辑第10期第73页《管辖法还是准据法?》对此问题的分析)。同样地,如果合同中没有管辖权(或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方式也会变得不确定。这两种条款通常会同时出现,往往是在“准据法和管辖权”这个大标题下的两个部分。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就会出现两个问题:(1)哪些法院有权审理该项争议?(2)这些法院是否对该争议的审理享有专属管辖权?

第一个问题通常由准据法条款决定。例如,如果合同规定准据法是英格兰法律,通常会规定英格兰法院有处理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将合同争议提交准据法辖区的法院有合理性,因为这些法院对该地区的法律拥有解释权。另一方面,如果某司法辖区的法院被要求解释以外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合同条款,而双方当事人就如何解释外国法律发生了争议,则法院需要借助鉴定证人提供的证据来决定如何解释外国法律。这个过程通常很复杂且缺少可预见性。

规定当事人仅可将争议提交规定法院,而不能提交任何其他司法辖区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条款为争议解决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确定性,而非专属管辖权条款则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当事人是否应当接受相关法院的专属或非专属管辖权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当事人所在地(如果双方当事人位于不同司法辖区,规定诉讼可在任一辖区进行可能比较合理)、作为判决执行对象的资产的所在地以及在每个司法辖区判决可被承认和执行的难易程度。近年来,越来越多人在合同中采纳单方管辖权条款,尤其是在跨境金融交易合同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单方管辖权条款通常规定争议应被提交到规定司法辖区内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贷款方或债权人)有权将争议提交到任何其他司法辖区的法院。这类当事人甚至可能被允许选择用仲裁替代诉讼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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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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