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实际管理地”?

作者: Bernard du Plessis,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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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已久的南非“公司总部”税制已于2010年生效,其目的是将南非打造成投资非洲的门户。

尽管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享受新税制下的多种税收优惠,但南非税务署在实践中认定公司“实际管理地”的方式却意味着这些公司的许多子公司仍会被视作南非税务居民,因此这些子公司仍须按照全部收入在南非纳税,同时就其在南非法域以外的经营场所已支付的税金提出退税要求,这实际上抵消了新税制所提供的税收优惠。为解决这一问题,南非税务署近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分析了其对公司“实际管理地”的认定方式可能作出的修订。

Bernard du Plessis
税务部联席主管
ENSafrica律师事务所

何为“实际管理地”?

实际管理地”这一概念目前尚无国际公认的定义。业界普遍认可的解释至少有以下两种:一是公司董事会会议举行的地点,二是公司高管层运营公司的地点。

南非税务署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并在2002年发布的第6号税务解释(《税务解释》)中规定了公司“实际管理地”的一般认定标准,即公司的实际管理地应是该公司高管层日常管理和控制该公司的地点,无需考虑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在何处举行。

“三步走”认定方法

实务中,一个公司的实际管理地可按下列“三步走”的方法确定:

  • 首先,若公司高管层仅在唯一的地点行使其管理职能,则该地点就是公司的实际管理地。
  • 其次,若管理职能在多个地点行使,则公司的实际管理地为公司高管层进行日常运营管理、作出并实施商业决策的地点。
  • 最后,若公司在多个地点开展经营活动,则其实际管理地为与公司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的地点。

上述“三步走”的方法强调的是公司的战略决策在何处作出并实施,这与关注公司住所地的国际惯例不同,后者一般侧重于公司的最高权力在何处行使——换言之,就是董事会作出必要决策的地点,也称“董事会中心”主义。

虽然南非税务署采用的标准似乎只属于少数派,但“董事会中心”主义在近期发生于英国的案例“Laerstate BV诉英国税务海关总署”一案中被认为有严重缺陷。法院在该案中认定,核定公司的所得税纳税义务时,真正需要确定的是该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地。法院认为,董事的行为不等于实际管理和控制公司,因为如果董事仅仅是签署决议和其他公司文件,那么他们显然没有在实际管理该公司。经合组织最近也已经不再采用“董事会中心”主义。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南非税务署不会废除《税务解释》所规定的“实际管理地”的确定规则,而仅建议完善现行规则,并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方法。考虑到南非认定公司“实际管理地”的方法不同于关注公司住所地的国际惯例,任何对现行规则的修订都将侧重于减少上述不同造成的不确定性。换言之,所有可能的修订都将强调公司实际决策的产生地才是确定其实际管理地的试金石。

此外,考虑到各国主管部门都已认识到,仅凭一套单一的规则无法解决公司“实际管理地”的认定问题,南非税务署对《税务解释》所作的任何修订都将旨在确保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以便其能适用于各种可能出现的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亦强调,南非税务署将继续关注公司的二级管理层,重点放在那些实际负责制定公司关键运营或商务战略的高管,或是那些作出与公司关键运营或商务行为有关的决策并监督其实施的高管身上,而将不考虑这些战略、政策和决策是否须经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正式批准。

另一方面,为了将南非的实务操作与国际标准统一起来,《税务解释》也建议删除现行规则中有关“实施决策”的规定。这意味着公司的“实际管理地”将是二级管理层“作出”决策的地点,而无需考虑这些决策在何处实施或批准。较南非目前的实践而言,这将是一个较大的变化,似乎是要在这一点上使南非的政策与国际主流观点接轨。

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修订后的《税务解释》将不会对公司“实际管理地”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而南非税务署仍将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来确定公司的“实际管理地”。南非税务署已邀请从业人员和纳税人于20111030日前就公司住所地规则的解释反馈意见。

考虑到当局在公司“实际管理地”的认定问题上所作的决定会产生深远的税务影响,跨国公司应当谨慎地研究这些建议可能对其国际集团公司产生的影响。

Bernard du Plessis是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律师事务所的税务部联席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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