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专利授权中值得注意的地方

作者: Manisha Singh Nair、Zoya Nafis,LexOrbis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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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一旦某项专利被授权,专利权人就取得制造、出售、要约出售或者进口专利发明的专有权利。专利权人同样有权去限制其他人在未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制造、出售或进口其专利发明。

虽然拥有这些权利,专利权人只需承担很少的责任。这些责任也是出于维持专利的必要。

这些重要责任中的两项是:及时支付专利续展的必要费用,以及提供其专利在特定法域一直在用的证据。后者要求专利权人向当局提供一份声明,以证明其专利在某个特定法域一直在使用,这是为了确保专利所有人没有滥用垄断权利。

印度《专利法》第146条的规定要求每个专利权人或者专利被许可人向印度专利监管当局提交一份声明,证明某项专利发明一直在当地以一定商业规模在使用。27号表格必须附带有关专利在用的声明提交给印度专利局。27号表格的提交需要注意如下一些细节:

  1. 专利发明是否一直在用。

    a. 如果专利发明没有一直在用:提供没有在用的原因以及为维持专利使用而采取的措施;

    b.如果专利发明在用:专利产品的数量与价值:

    •产品在印度制造;或者

    •从印度以外其他国家进口

  2. 该年被授权的许可与再许可。
  3. 公共要求是否部分地、适当地、或者最大可能地在符合一个合理价格。

印度专利局每年都会向所有专利权人以及专利许可人发送通知,让其提交27号表格。印度专利监管当局会公布专利在当地在用的声明,以供公众查阅。

要理解该声明要求背后的法律体系,很有必要参考印度《专利法》第83条。这项规定作为专利在用的指导原则,强调专利授权背后的立法原则,并说明专利授权是为了鼓励发明,而不是阻碍创新。

前述规定部分提到,专利授权是为了鼓励发明和确保这些发明在印度得到一定商业规模的使用,并在没有无理延迟的情况下获得合乎实际的最大限度的使用,而不是让专利权人因为引进这个专利物件而获得垄断。除了其他重要的目标,这项规定也强调专利不应该妨碍对公众健康、营养的保护,而应作为提升公众利益的一个工具,特别是在对于印度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领域。

当地在用不只限于当地制造的产品,也可涵盖进口的产品。但是,专利权人必须研究过在印度制造专利发明产品的可能性。

如果专利权人没有考虑当地制造的可能性就进口,这就更有可能让强制许可得以授予。而且,如果进口产品不能证明专利已经在印度使用,这样就会让强制许可得以授予。

未能符合146条规定的要求会是严重的问题。这样会制造关于专利没有在用的推测,会招来强制许可。如果专利在取得强制许可之后没有一定商业规模的使用,就可能会被印度专利监管当局撤销。

再者,不能完成146(2)条规定下的要求也可能会让专利权人承担专利法案122规定中说明的相关责任。这项规定指明,不能提供这个信息是违法行为;违反规定者可能会被罚100万卢比(1.59万美元)。如果有人故意提供错误的信息,会被监禁最多六个月,并可能附带罚款。

德国拜耳公司诉印度Natco公司

印度将第一个强制许可授予给印度通用药物制造商Natco公司,让其可以在印度制造癌症药物Nexavar。而Nexavar的专利拥有者为德国制药公司拜耳。

Natco先向拜耳公司要求获得自愿许可,被拜耳拒绝。结果Natco就向印度专利监管当局提交了强制许可的申请。专利监管部门考虑了在印度授予强制许可的如下三个必要条件:

  1. 公众对该专利药物的需要并未得到满足,因为拜耳只能为2%的患病人群提供该药物。
  2. 该药物的价格过高,远远不能被划到能够合理支付的药物的范围内。
  3. 再者,该专利药物并没有在印度有足够的在用历史。拜耳没有在当地制造该专利药物,也只有少量的进口,这样就无法说明该专利在当地使用。

结果,这个强制许可还是授予Natco,让其得以制造及销售Nexavar。该公司也被要求向拜耳支付一定的专利费。拜耳不服,向孟买高级法院挑战该命令,但被驳回。拜耳最后上诉至印度最高法院,但同样被驳回。

因此,印度专利监管当局有义务去监管专利,甚至在授权之后监管。而且,专利权人一定要尽力让其专利保持一直在用。一般来说,这个关于专利在用的规定对于专利权人和社会都有利。通过提供某项发明的情况,它可以为行业研发提供便利,也能提供该国专利系统的评估。对于某项发明,如果所有这些信息都公之于众,对于那些想申请专利许可并和专利权人谈判许可条款的人,就更加便利。

Manisha Singh Nair是LexOrbis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Zoya Nafis是LexOrbis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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