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内幕交易规则下的信息共享

作者: Tanya Aggarwal与Lakshmi Pradeep,S&R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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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禁止内幕交易条例》(PITR)禁止向任何人传递未公布的价格敏感信息(UPSI),除非此类信息传递是为了促进达成合法目的、或出于履行职责或法定义务的需要。 如果公司董事会根据已知情况认为拟议交易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则公司可以向他人提供未公布的价格敏感信息。但是,如果拟议交易并非公开发售交易,则未公布的价格敏感信息应在拟议交易进行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向一般公众提供。这方面涉及的实务问题包括确定何为公司的最佳利益以及澄清公告的发布时间和内容。《禁止内幕交易条例》并未明确立法反对“市场试探”,即发布信息以测试潜在投资者兴趣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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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ya Aggarwal
S&R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

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已对《禁止内幕交易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9年4月1日生效。修订后的条例采纳了公平市场行为委员会的建议,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就“合法目的”制定自己明确的政策,并确定出于尽职调查目的(而非拟议的交易本身)分享未公布的价格敏感信息是否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举例来说,“合法目的”可以被定义为包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贷方、客户和法律顾问等共享未公布的价格敏感信息。公司必须建立并维护未公布的价格敏感信息的接收者数字数据库,并开展充分内控。

公司治理委员会2017年10月的一份报告指出,战略性交易往往需要发起人的支持,这些发起人通常需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同时,战略性交易也往往需要大股东(如私募投资者)的支持,这些大股东通过名义董事享有知情权。虽然普遍认为发起人的地位类似永久的知情人,但“由于没有使其合法化的绿色通道,向发起人和大股东进行的信息传递是在暗中进行的”。

为此,公司治理委员会提议对上市规则进行修订,以便能与发起人和有名义董事的股东共享信息,包括签署“信息获取协议”。该等协议将规定信息接收方的保密义务和承诺以及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公布重大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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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kshmi Pradeep
S&R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

但是,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拒绝采纳此修订建议,称“给予任何股东与其他股东相比更优惠的知情权待遇具有深远影响,因此并不可取”。

根据欧盟的《市场滥用条例》,公司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延迟公开披露内幕消息:如果立即披露此等信息可能会损害其合法利益,延迟披露此等信息不太可能会误导公众,并且公司能够确保此等信息的机密性。尽管“合法利益”并未被定义,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的说明性清单列举了合并、收购等情形。内幕信息可以向特定人员披露,此类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并出于履职原因需要此等信息,例如大股东和公司正在与之进行交易谈判的人员。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还为市场试探发布了实用指南,对募资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美国的《公平披露规则》并不禁止公司董事与股东之间的私下沟通,前提是当董事合理可预见股东会根据某条重大非公开信息交易公司的股票时,就不得向股东披露此类信息。如果股东明确同意遵守保密义务,则也不禁止独立董事与股东之间的私下沟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建议实施政策和程序以避免违规行为,例如事先决定与股东探讨的议题或让公司法律顾问参加会面。

近期对《禁止内幕交易条例》的修订令人鼓舞。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可以考虑以下几点:(1)就上市公司内部政策对合法目的的规定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 如保密义务或停滞承诺的期限以及澄清公告的形式和发布方式;(2)澄清董事与提名其为董事的股东分享未公布的价格敏感信息的能力;以及(3)就市场试探提供指导和合规标准。

Tanya Aggarwal与Lakshmi Pradeep分别是S&R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律师。该律所在新德里和孟买设有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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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德里: 电话 +91 11 4069 8000

孟买: 电话: +91 22 4302 8000
作者邮箱: taggarwal@snrlaw.in | lpradeep@snrla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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