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境外投资管理规定

作者: 张继达、杨锋,达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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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两期专栏中,我们已介绍了商务部境外投资新规。在本期中,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的相关管理规定。

发改委于2014年4月8日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9号令)。随后,发改委又发布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对发改委9号令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包括:

  • 2014年5月14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4年6月22日发布了《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
  • 2014年12月27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张继达 Zhang Jida 达辉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Partner DaHui Lawyers Beijing
张继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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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新规对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及核准工作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变“核准制”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新规下,仅当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时,才需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除此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情况请见本页图示。)

核准及备案条件。新规下,国家发改委核准和备案适用的审核考量因素基本相同,即都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等。可见,发改部门对是否予以核准及备案仍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简化核准及备案流程。新规下,对适用核准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缩短了报送时间。此外,新规还明确了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时间为20个工作日,经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但对需要评估的项目,评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不计入核准时间。

对于由国家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国家发改委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就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各省目前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但较多省份规定为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杨锋 Owen Yang 达辉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Partner DaHui Lawyers Beijing
杨锋
达辉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取得核准及备案的时限。新规要求,就需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同时,新规还规定:“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取得申请核准及备案的时限要求。

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新规继续保留了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即对中方投资额在三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即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向对方国家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及对外正式招标等)之前,应向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发改委在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结语

综上,发改委境外投资规定大幅降低了审批门槛,简化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手续,但仍然保留了项目信息报告制度,且发改委对核准及备案的考量标准基本相同,对是否核准或备案仍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中国企业在办理发改委境外投资审批手续时,仍应高度关注相关各项法律要求,确保项目及文件信息等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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