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来了

作者: 王霁虹、石杰,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0
2071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在完善环境保护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多项硬性规定,追究违法责任和处罚的力度也达到空前水准,被业界称为中国“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王霁虹 Wang Jihong 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Executive Partner Grandway Law Offices
王霁虹
Wang Jihong
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Executive Partner
Grandway Law Offices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中国环境保护法领域“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的核心环境保护制度。

新法加大了对违反该制度的处罚力度,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文件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除责令停止建设、罚款之外,环保部门可责令恢复原状。

这一新增规定意味着违法企业需要将已投入建设的项目予以拆除,从而付出巨大的违法代价。

此外,针对环评领域频发的弄虚作假行为,新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直接强化了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履职严谨性的要求,具有釜底抽薪的效果。

按日计罚制度

按日计罚制度是业界一直关注的重点,新法首次将该制度引入违法排污领域,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此外,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这就使地方政府在违法排污之外也可就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设定按日处罚。

石杰 Shi Jie 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Grandway Law Offices
石杰
Shi Jie
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Grandway Law Offices

查封扣押

在中国的环境保护法领域,查封、扣押作为行政强制措施,此前只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有相关规定,而新法将其引入整个环境保护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与罚款相比,查封、扣押可直接致使企业停产,对于企业的威慑力及经济效益的影响更为直接;但与责令企业关闭、停产等措施相比,其要求更低,可操作性更强,对于企业的影响可能会更大。

鉴于该制度对于企业的巨大影响,为了防止环保执法人员滥用,新法同时规定,环保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而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可追究其行政责任。

治安拘留

为强化企业相关负责人的个人责任,对于几项较为严重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新的环境保护法新增了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环境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规定的“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被业界称为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鼻祖。

但就环境公益诉讼而言,诉讼主体之一的“有关组织”的规定是《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一直饱受关注的热点,新法将其设定为同时具体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由此新法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到了实处。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重拳连出,全方位规范了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强化了企业的环保责任,排污企业一定要对其予以充分的重视。

王霁虹是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石杰是国枫凯文合伙人

下载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5层

邮编: 100033

5/F, Tower A, 1 Financial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3, China

电话 Tel: +86 10 8800 4223

传真 Fax: +86 10 6655 5566

www.grandwaylaw.com

电子信箱 E-mail:

wangjihong@grandwaylaw.com

shijie@grandway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