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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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许多律师熟悉的架构,不仅是因为其所体现的重要法律概念,还因为很多律师都是以合伙形式执业。

在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中,最重要的方面也许是合伙人对第三方所负责任的性质。本专栏之前一篇文章对此问题作了分析(参见《商法》第4辑第4期第93页:《连带的概念》)。其中指出,在普通法法域和中国,关于普通合伙的法律都规定,各合伙人对于第三方均承担无限责任。换言之,如果合伙企业发生债务而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每位合伙人均就债务的偿还承担个人责任。这与适用于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概念形成对比(参见《商法》第3辑第9期第89页:“公司”与“企业”的用法)。

本文首先考查“合伙”(partnership)一词的起源,然后探析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国称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重点阐述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影响。

“合伙”一词的起源

英文词“partnership”起源于拉丁语动词“partiri”,意即“分享”或“分割”,后被引入英语并演变成为“partner”,意即一人与另一人形成商业或个人关系方面的联合或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说,“partnership”与中文词“合伙”含义相同。中文词“合伙”由“合”字和“伙”字组成,“合”即“合并”或“联合”,“伙”即“伙伴”。

合伙的概念在英国和中国均可谓源远流长。在英国,这一概念的渊源可追溯至16世纪意大利商人将银行业和商业合伙引入英国的时候。这一概念在中国的历史甚至更为久远。虽然“合伙”一词属于比较现代的语汇 ,但学术界认为,合伙起源于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年-前221年),并于宋朝时期发展成熟(公元960年-1279年)。

有限合伙

区分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有着重要意义。

有限合伙中,投资人(称为有限合伙人)提供出资,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或责任所承担的责任仅以投资人已同意出资但未实际缴付的资本为限。作为获得有限责任保护的代价,有限合伙人同意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普通合伙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的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概念的设立有利于合伙企业向被动投资者募集资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交易常用的工具。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章对有限合伙作出了规定。其中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按照2009年颁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外资合伙企业其中很多采用了有限合伙的形式,由外方投资者担任普通合伙人,中方投资者担任有限合伙人。

美国和英国的有限责任合伙

从本质上说,有限责任合伙(LLP)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免于承担仅因其合伙人身份而可能发生的个人责任。

在美国,有限责任合伙于上世纪80年代银行业危机时期由德克萨斯州首次引入。当时,债权人无法向银行追回所有资金,于是就起诉为银行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顾问,如律师和会计师。因此,许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都面临巨额索赔和合伙人个人濒临破产的风险。引入有限责任合伙法律为的是保护无过错的合伙人免于承受此种风险。

在普通法法域,有限责任保护对合伙人的适用基本上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合伙企业的性质保持不变。企业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伙企业,但法律为无过错合伙人提供了“保护伞”,使其无需对其他合伙人的疏忽或欺诈行为负责。

在有限责任保护的运作方式上,美国各州有所不同。在一些州,这种保护仅适用于针对疏忽行为提起的索赔,因此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会对基于合同或其他原因针对合伙企业提出的索赔承担个人责任。而在其他州,如纽约州,无辜合伙人对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遭受的所有索赔均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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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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