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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法律案件中,证据收集和呈堂证据的依据对判决结果至关重要。本栏将探讨专家证据的作用,并比较专家证据在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和中国内地法律体制中的地位。

普通法系

本栏此前曾讨论过普通法系中的对抗制,法庭的角色是根据双方提交和证明的证据来决定争议的事实。与大陆法系的法庭不同,普通法系的法庭并不是纠问型的,换言之,他们不自己调查决定案件事实(可参见《商法》第7辑第4期文章《查明外国法律》)。

但是,在法律案件中,确定事实非常难,尤其是在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比如,在医疗案件中,如果医生被控在治疗过程中有疏忽,从技术角度看,很难证明医院的疏忽造成了病人受到的伤害。在这些情况下,参考专家——我们称之为专家证人——的意见来确定因果关系等问题就合乎情理。

当法庭接受专家证人的意见时(即允许该意见被采纳为证据),即是打破了一个基本的证据原则,即证人只能提供事实证据,由法庭或陪审团来决定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在采纳专家证人后,法庭即在决定关键问题时考虑了第三方的意见。

尽管法庭没有接受专家证人意见的义务,尤其当两个或更多的专家证人给出的证据之间有冲突时,但专家证人的意见有非常重要的证明价值,并有可能影响甚至决定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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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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