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二)

作者: 杜莉莉、赵媛媛,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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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专栏文章分析了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重组导致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所涉及的审批程序,本期文章将关注另一种情况:国有金融企业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程序。

杜莉莉 DU LILI 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Grandway Law Offices
杜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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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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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way Law Offices

实践中,国有金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对标的公司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后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也较为常见。在此种情形下,国有金融企业并非控制或实际管理目标公司,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重组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

因此,重组过程中,除了适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与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重组有关的规定外,还需适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上述财政部《通知》,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依据《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根据财政部《通知》,国有金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对标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后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审批程序:

  1. 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时的审批程序。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行业分析、财务分析、估值或评估结果,撰写投资项目分析报告,并按公司章程、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国际通用的估值方法,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估值方法包括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

    国有金融企业可以按照成本效益和效率原则,自主确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履行内部备案程序。国有金融企业应参照估值结果或评估结果确定拟投资企业的底价,供投资决策参考。

    因此,国有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可自主确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除国有金融企业内部决策另有规定外,评估结果仅由企业履行内部备案程序,无需到国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 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退出时的审批程序。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赵媛媛 ZHAO YUANYUAN 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Trainee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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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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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国有金融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时,应建立充分、有效的退出机制,根据不同的退出机制,决定适用相应不同的审批程序,企业自身也会有一定的预期,以更好判断重组所需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会聘请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但实践中,根据不同国有金融企业的内部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可能不能直接采用前述评估结果进行备案,而仍需独立就国有金融企业拟转让的股权进行自主评估,并履行相应评估审批/备案程序。

此外,针对存在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综上,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重组导致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发生变化,以及国有金融企业参与上市公司重组获得上市公司股份均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评估备案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

但在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由于重组涉及的交易方案、交易结构等不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慎确实所需履行审批程序。

作者: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莉莉、律师助理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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