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中的第三方融资及仲裁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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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第三方融资(third party funding,简称TPF)在国际仲裁领域渐露头角,并引起了很多讨论。TPF并不是一种新事物。玛雅·斯泰尼茨教授在《这是谁的诉讼请求》一文中述及早在中世纪的英格兰,就存在富裕的贵族出钱替当事人打官司,以期在取得有利结果后分享诉讼利益的先例。

但在普通法系,这种做法曾在很长一段时期是被普遍禁止的,助讼与帮讼分利将面临刑事责任。现在助讼和帮讼分利在某些法域仍作为一项罪名存在,但法律保险和风险代理等广义上的TPF在各国的诉讼程序中已经比较常见,无追索权融资也逐渐被运用到国际仲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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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在国际仲裁中引入TPF的人认为,TPF有利于为当事人提起仲裁程序并最终实现正义提供足够的支持,对于缺乏财力的申请人而言更是如此。

在TPF融资机制下,投资人将支付申请人部分或全部的仲裁费用,包括并不限于律师费、仲裁员报酬、仲裁机构管理费用以及专家证人费用等一切仲裁程序中可能发生的费用,甚至有些情况下投资人还要出资维持申请人的正常运营以保证其能够在旷日持久的仲裁程序中维持实体存在。

如果申请人的请求最终获得支持,投资人将依据融资协议,以裁决最终支持的数额为基数按预先约定的比例获取收益(通常为20%-40%甚至更多)。如果申请人的请求最终没有获得支持,则投资人的投资宣告失败。

投资人最终的目的是希望获取利益,因此在挑选合适的被投资人时需要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在决定是否进行投资之前,投资人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评估。投资人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并不限于案件的管辖问题、实体的判断、量化损失、案件持续时间以及最后裁决的执行。

对于投资人来讲,通过TPF投资仲裁案件与其他的投融资项目并没有本质区别,最终的目的都是获取收益。但学界和实务界的许多人士都认为,对于整个仲裁程序来讲,尤其是对当事人在仲裁的保密性而言,第三方投资人的介入会带来很多意外和挑战。

仲裁源自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从私密角度看,可以认为无关的第三者在不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旁听。

如果从保密角度看,甚至可以认为案件参与人不得向外透露与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有关的任何事项,这包括并不限于庭审记录、书面陈述、证据材料以及仲裁裁决等信息。

基于仲裁保密性的限制,接受融资的当事人自然不可以对投资人透漏与案件有关的任何实体和程序信息,除非征得仲裁中各方的一致同意。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如果将投资人完全排除在案件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之外,投资人是否会因此丧失对仲裁进程的掌控?由此额外增加的融资风险是否会使投资人望而却步?这些颇有意义的问题也值得进一步追问。

面临TPF不断发展的现实状态和业界日益高涨的讨论热情,各国立法者和仲裁业界需要更详细地研究仲裁中保密义务的具体内涵和边界,在仲裁传统与创新实践之间取得良好的平衡,这将有助于凝聚更多业界共识,并合理满足仲裁用户对TPF的实际需求。

作者:章曦,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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