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保护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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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根据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主要机构。截至2013年1月20日,ICSID已经有158个签约国,其中147个缔约国已经批准了该公约,中国于1993年正式核准了该公约。

ICSID的宗旨是为国际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解决机制。ICSID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解仲裁工作,只是为个案独立的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庭提供机构设施和程序规则。

DD_ICSID根据2013年4月份发布的投资者与国家争议解决的最新进展的报告,递交国际仲裁的投资争议案件数量于2012年达到顶峰,共有62起新立案件。这是迄今所知的在一年内基于条约发起争议的最多案件数量,同时这也显示了外国投资者越来越多地寻求投资者与国家进行仲裁解决争议的趋势。此外,此类新案件中,70%涉及的被申请人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

尽管2012年基于ICSID公约提起仲裁的案件中,只有10%的案件涉及的一方来自东南亚及太平洋地区,但是鉴于中国在世界各地的境外投资显著增加,由中方提出投资仲裁来保护境外投资不受政府干预或征收的仲裁案件将会越来越多。以下是分别涉及中国企业和中国政府的仅有的两起案件,简要介绍如下: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二大保险公司)于2012年9月第一次作为申请人向ICSID提起针对比利时的投资仲裁申请。保险公司索赔其在富通集团的投资损失,该银行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被比利时政府国有化并出售。平安人寿已向上述银行投资人民币240亿元,据分析师估计,平安人寿可能已经损失了90%的投资款。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2011年5月24日Ekran Berhad公司提交了与中国仲裁的请求,这是中国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第一起案件。该案涉及Ekran的子公司Sino-Malaysia Culture & Art(SMCAC)在中国海南省有关价值600万美元的土地使用权投资纠纷。

根据与海南省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使用期70年,自1993年至2063年),该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享有开发900公顷土地的权利。

但是该土地使用权于2004年被当地政府以该公司未能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开发土地为由收回。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为抑制囤积和投机,当土地被闲置达到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作为土地闲置费。当土地被闲置达两年以上时,土地使用权将被无偿收回并重新分配和使用土地。2013年5月16日,双方根据ICSID仲裁规则43条第1款申请中止程序。

此外,根据联合国统计,中国已经签署了120多项双边投资条约,部分条约(特别是最近的条约)提供了投资仲裁保护条款,这样就给予了中国投资者优于缺乏双边投资条约的投资者的竞争优势。

鼓励由中方发起投资仲裁的另外一个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是该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力高于通常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尽管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可以得到执行,但涉案国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并撤销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时)。但是,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遵守ICSID公约规定。与纽约公约不同,ICSID公约规定各国应当将ICSID裁决不进行任何审查, 并作为终审的、不可上诉的法院判决一样予以承认和执行。此外,ICSID还规定了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的内部审查制度。

鉴于双边投资协议对外国投资保护的重要性,中国投资者为了保护其境外投资的利益有必要知道这种仲裁解决争议的适用范围。因此,投资者需要考虑到尽管中国和其拟投资的东道国之间未签署双边投资协议,或尽管有双边投资协议但并未提供仲裁解决与投资国争端的条款,但是仍然可以通过其他双边投资协议保护自身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首先在为中国投资及其拟投资东道国同时提供双边投资保护的国家进行投资。之后,中国投资者通过在该国投资的公司在东道国进行投资,这样的投资行为受到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

作者:张振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他是商务部专家律师库成员,主要从事国际贸易、海商法和国际投资等法律的国际仲裁和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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