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兴的缅甸进行外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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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由于11月大选,对缅甸的外国投资热潮在2015年有所减退,但预计其在2016年仍然会快速增长。大选后,该国全部政权几乎已经移交给昂山素季领导的、过去是反对党的缅甸全国民主联盟(民盟)。这意味着缅甸向政局稳定和对外开放迈进了重要一步。

虽然军方仍保留很大权利,但不得不说这是该国一次非常重大的进步。有人曾猜测军方将在民盟大获全胜后会插手并拖延改革,但这种情况并未发生。对于这次政权交替以及近年来缅甸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取得的整体进步,军方都功不可没。

据说,2008年《宪法》的修改是民盟无法逾越的军方警戒线。具体而言,《宪法》规定军方在议会占有25%的席位,而民盟修改《宪法》需要超过75%的赞成票,但要获得军方赞成票会很困难。

由于昂山素季的子女持有外国护照,按照《宪法》规定她不能担任总统。据说自从民盟选举胜利后她一直与军方协商修改宪法的相关规定。但显然并未成功:该警戒线似乎仍然牢不可破。民盟可能因此在2016年3月10日宣布推选吴廷觉作为该党总统候选人。吴廷觉是昂山素季多年的亲信,显然会遵从她的指示行事(在公开场合她也曾坦言自己才是幕后决策者)。

政治变革

尽管如此,一场巨大的政治变革在缅甸已基本完成:民盟推选的新总统将在4月1日就任,而昂山素季可能会被任命为外交部长,民盟的一些领导人也将担任其他部长职位,并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席位。缅甸目前已为鼓励外商投资做好准备。

随着大部分国际制裁被取消,缅甸正在努力利用其地缘战略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年轻的劳动力、5000多万人口以及与世界部分最具活力的经济体的密切关系,努力向现代化目标迈进。为此,缅甸正在积极鼓励外国投资。许多国际公司已经进驻缅甸,还有更多的公司计划进入。但是,在缅甸投资仍然具有一定风险。

尽管缅甸目前的法律环境处在改革和现代化的初期阶段,但军方的平民政府党在针对外国投资的法律起草方面已经取得进展,而民盟领导的新议会有望通过更有利于外国投资的法律。这些法律将与英国殖民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大部分现在仍然作为基本法律框架)并存,此外还有各届军政府在过去五十年内颁布的法律法规。

这是普通法系法律与接近大陆法意味的法律的混搭;而过去几十年该国“政策和惯例”的随意应用更增加了其复杂性。这些“政策和惯例”并未具体落实在任何法律法规中,而且经常也并未被公布。因此,处理该国法律现状需要的不仅是耐心,更重要的是,需要深入了解殖民时期法律、以往军政府法律和惯例以及近期有利外国投资的法律。在安排好法律和税务问题后,乐于承受风险的投资人可基于“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提早行动起来。

William Greenlee
William Greenlee

外国投资规则

在缅甸进行外国投资的法律依据是2012年11月2日通过的《外国投资法》以及缅甸投资委员会于2014年8月发布的第49号《通知》。缅甸投资委员会负责监管进入缅甸越来越多开放领域的外国投资。《外国投资法》关注国际公司获准进入的行业,以及进入的形式,其中侧重于能够带来专业知识以及技术的、劳动和资本密集型的基础设施和制造项目。

除了前期成功实施《外国投资法》等有利外国投资的法律外,缅甸在过去六个月内通过了一系列新法进一步开放外国投资。例如,商务部第96/2015号《通知》向外国投资者开放了以往禁止的贸易领域。该《通知》规定缅甸和外国公司成立的合营企业可以在以下领域开展进口和贸易业务:化肥、种子、农药和医院设备。

矿业发展

缅甸矿业一直受到外国投资人青睐,现在在这一行业进行外国投资也将变得更便利。新的《矿业法》于2015年12月24日颁布法规定,在得到矿业部批准后,由矿业局发出中小型采矿活动的许可证。根据规定,“中型开采”指获得期限最长十五年的采矿许可证、需要适量投资或少量技术的矿产商业开采活动,而“小型开采”指获得持有期限最长十年的采矿许可证、需要小额投资的矿产商业开采活动。

另外,新的《矿业法》规定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可用现金或矿石缴纳许可费和其他费用。如果用现金支付,需使用缅甸货币。

在缅甸这样的国家投资,外国投资者关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合同对方违约时他们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就此问题,今年早些时候缅甸颁布了新的《仲裁法》,其大部分规定是基于《纽约公约》的标准条款。

上述动态以及其他法律制度的改善,加上政权的平稳交接,使缅甸成为更具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

作者William Greenlee是DFDL律师事务所驻缅甸合伙人及执行主管。您可以通过电话+95 1 540 995或电邮 william.greenlee@dfdl.com 与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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