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实施私有化需要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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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公司过去曾热衷于在美国上市,且往往是通过反向合并的方式进行。但是如今,中国公司却正在退出美国的资本市场,另寻其他的司法管辖区上市。

在截至2014年8月为止的过去58个月中,已有26家公司成功完成了私有化。许多中国公司由于股价被低估、空头攻击及/或战略调整而已经进行了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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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志明 Simon Luk

有些公司能顺利完成私有化,但另一些公司的私有化进程却碰到障碍,甚至最终失败。环球天下教育科技集团仅用30天便完成了私有化,相较之下,同济堂药业和哈尔滨电气却耗时超过一年。作为估值近10亿美元的亚洲首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保险中介公司,泛华保险甚至都未能实现私有化。一旦遭遇小股东反对,而要约人又没有充足的收购资金,私有化便会以失败告终。

私有化完成后,有的公司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再次成功上市。例如,中国金属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在香港成功再上市,募集资金约9,600万美元。该公司早先在纽约证交所上市,名称为“古杉环境能源”,其于2012年10月从纽交所退市。

何为“私有化”?

“私有化”是指在美上市公司的全部或大多数股份被收购而归为私人所有。股份的收购人可以是私募股权机构、本公司的大股东或管理层,或者该公司的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在册股东若少于300名(若该公司无重大资产,则这一数字为500名),就可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申请注销其股权证券,此后就无须遵守美国证券法的定期报告要求。

在美上市的公司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实施私有化。

  • 合并:在美上市公司与收购集团所有的新设私人公司合并,或者将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出售给该新设公司;
  • 要约收购:收购集团发出收购要约,收购在美上市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公众持有的普通股;或者
  • 缩股:在美上市公司宣布缩股,将小股东持有的股份减少至不足一股,随后该公司赎回此类股份,从而减少在册股东的人数。

一步式合并

在美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一步式合并实现私有化。该步骤一般涉及下列文件:

  • 合并建议书:收购集团向在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发出合并建议书,其中应表明拟收购该公司公众普通股的价格;
  • 合并协议:该协议由收购集团、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的特别委员会(后文详述)三方商定,以确保合并条款及整个合并过程的公平性;
  • 表13E-3备案:若合并建议书中涉及上市公司自身或其关联方,则必须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13E-3表格上作出说明,包括解释交易的目的,以及就非关联股东是否受到公平对待发表观点并说明理由等;以及
  • 股东委托书:上市公司必须呈交股东委托书,在特别会议中征求股东批准合并交易,并获得股东同意普通股的注销及/或退市。股东委托书应包括董事会、特别委员会及特别委员会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的意见。

要约收购后的简易收购

要约收购和合并经常用于确保能成功向小股东收购全部普通股。如果在简易合并前发出收购要约,另需提供的文件还包括收购集团向在美上市公司股东发出的收购要约书以及邀请股东接受该收购要约的转送函。

特别委员会、公平性和独立性

在所有私有化交易中,尤其是一步式合并中,确保交易公平非常重要,因为收购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肯定会产生利益冲突。因此,在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将设立由无利害关系的独立董事组成的特别委员会,以协商确定最佳的交易方案,保障小股东的利益。该特别委员会必须独立运作。该委员会自行聘用财务和法律顾问,随时充分了解决策流程,并有权独立地与收购集团进行谈判。倘若原告的律师提出质疑,则证明交易不公平的举证责任就会因为特别委员会的存在而转移给质疑者,即原告方。

在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对股东负有受信责任,在批准出售公司前应当首先考虑采取其他交易方式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私有化的益处和结论

考虑到SEC严格的监管制度,加上美国当前的投资气候差强人意,私有化对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而言未尝不是个好的选择。一旦私有化,它们就能调整业务发展的精力与资源投向,亦可避免空头的突袭。私有化也能让公司有机会考虑在其他融资条件更好的资本市场重新上市,并能促进与当地投资者的沟通交流。

陆志明是美国温斯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亚洲业务部主席。他的联系电话是 +852 2292 2222,电邮是 sluk@winst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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