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股票质押权利如何实现

作者: 王清、王瑶,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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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股票质押是资金融入方将所持有的股票质押,向符合条件的除证券公司及其资管计划等之外的其它资金融出方,如银行、信托、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实体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场外股票质押资金监管、风险控制较为灵活。在2018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场外股权质押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银行、信托等其他机构或个人通过场外股票质押融资提供盯市、平仓等第三方中介服务后,场外股票质押的权利实现更加困难。

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清股票质押
王清
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场外股票质押的权利实现方式包括非司法处置和司法处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场外股票质押的非司法处置方式有两种:一是质押双方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的约定,向中证登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并以质押证券卖出所得优先偿付质权人;二是质押双方根据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约定,向中证登申请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
质权人。

在司法实务中,场外股票质押的司法处置方式有诉讼、仲裁和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三种。如采取上述司法处置方式,一般需要同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上市公司股票对应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查封、冻结。针对非限制流通股票,法院在委托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逐步减持外,还采取了先行将质押股票非交易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然后交由证券公司变卖的处置方式。

权利实现的风险

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瑶股票质押
王瑶
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处置质押股票比例受限风险。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做出了相应限制,出质人在一段时间内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特定比例,且需履行相应的公告和披露要求。因此,在场外股票质押权利实现时,法定的公告要求和限售规定将对出质人在短期内出售大量股票造成影响,甚至阻碍质权实现。我们建议区分对待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三种方式对减持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在质押证券处置协议中选择对质权人更为有利的减持方式。

质押股票被冻结扣划的风险。在股票质押登记期间,第三方仍可因其与股票所有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处置经质押的股票。但股票质押登记状态不同对质权人影响不同。“不可卖出质押登记状态”的质押股票无法办理过户转让手续,即使进行强制司法扣划,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质权人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也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状态的质押股票,可能被视为质权人同意股票转让,存在被司法机关冻结或扣划的风险。建议质权人在将质押股票状态变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时,要求出质人在结算账户中预存一定资金,或提供保证金,并委托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对处置回款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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