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香港上市合规注意事项

作者: 沈诚、陈炜,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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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境内企业赴港上市热情高涨。有些看似影响不大的不合规事件若处理不当,亦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本文将简要介绍香港联交所对不合规事件的分类及披露要求,并结合实务经验就几类典型的不合规事件提供解决思路。

不合规事件分类

根据联交所指引信HKEX-GL63-13,联交所将不合规事件分为具重大影响的不合规事件、系统性不合规事件和非重要的不合规事件三类。不同类别的不合规事件在实质影响、整改要求、披露要求等均存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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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诚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具重大影响的不合规事件。关于“重大影响”的认定主要着眼于两个方面。首先是针对发行人的财务,例如可能导致发行人遭受金额巨大的处罚或赔偿;其次是针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例如由于未取得资质、环保手续不全可能导致发行人无法开展主要业务。

具有重大影响的不合规事件还可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要求,另一种是尚不构成上市的实质障碍。对于第一种情况,发行人需要在整改并合规运营一段时间后方能进行申报。对于第二种情况,发行人可以申报,但需要在上市文件中对于该等不合规事件进行详细的披露,主要包括不合规事件的具体情况、相应风险、是否已经或可能会受到处罚、涉及罚款情况下的最高金额、主管部门关于不合规事件的确认意见、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此外,发行人应确保在上市前完成对不合规事件的整改。

系统性不合规事件。该等不合规事件未达到“重大影响”的程度,但由于是屡次及/或持续违法,会引起联交所关于发行人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欠缺以合规方式营运的能力或故意的担忧。因此,发行人亦需要在上市文件中对于该等不合规事件进行详细披露,披露范围与对“具重大影响的不合规事件”的要求类似。招股书中可能涉及的章节主要包括“概览与摘要”、“业务”以及“风险因素”。联交所未强制要求发行人对该等不合规事件进行整改,而将决定权交由发行人董事及其保荐人。

非重要的不合规事件。其他不合规事件都属于非重要的不合规事件。联交所不要求进行披露,也不强制要求整改。

系统性事件

就系统性不合规事件,本文在此分析境内企业存在的几类典型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陈炜 CHEN WEI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Senior Associate AllBright Law Offices
陈炜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发行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能被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支付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面临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发行人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能被住房公积金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

针对性解决思路包括:审计师测算业绩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及滞纳金并确认是否需要拨备;在申报前全部规范。

租赁房屋未办理备案登记。发行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未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性解决思路包括:发行人尽量避免全部租赁物业都未办登记,确保主要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已完成备案;发行人出具承诺,若被主管机构要求办理备案登记的,应立即办理避免罚款。

自建房屋未办理验收即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有权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针对性解决思路包括:核查房屋是否已实际投入使用,报建手续是否齐备,是否完成了相应竣工备案手续(包括人防、消防、环保等)。若该等房屋系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且在申报前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停止使用该等房屋。

除上述针对性解决思路外,发行人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证明业绩期内未受到处罚的合规证明,是针对上述系统性不合规事件的普适性解决思路。

上述系统性不合规事件多数情况下对发行人的财务及业务经营没有实质影响,但招股书中的大幅披露仍将引起联交所和投资人对发行人在经营合规性方面的特别关注,不利于上市。因此,我们建议发行人能在项目筹备阶段对该类不合规事件给予必要关注,争取尽早整改并最大化降低之前不合规情况所遗留的风险敞口。

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诚、高级律师陈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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