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下的金融业对外开放

作者: 任谷龙、胡波,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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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充分体现了政府“放权、管理和服务”的理念,明确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1. 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2. 平等和公平原则:外国投资者同等享受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平等参与标准化制定工作、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 投资保护:明确不实行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清算所得等可以自由转出;政府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
    合同。
  4. 投资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问:外商投资法界定的外商投资形式和范围包括哪些?

任谷龙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外商投资法
任谷龙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答:《外商投资法》明确外商投资的范围为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合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外商投资不再拘泥于通过成立企业一种形式,也包括其他类似权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外商投资法》巧妙地回避了之前热议的协议控制问题,但同时又为将协议控制纳入法律监管体系留下了空间。

问:当前金融行业外商投资准入还有哪些限制?

近年来,中国政府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政策,逐步开放金融业。2018年6月28日公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年负面清单》)明确了金融业开放时间表。当前,银行业已经没有限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1%,这些限制将在2021年取消。

问: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需要落实哪些配套措施?

胡波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外商投资法
胡波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答:《外商投资法》以上位法调整外商投资,促进对外开放,金融业各监管部门必将促使更多配套法规政策落地。以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为例,2019年1月底,美国标普全球公司通过央行备案,其全资子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央行及外管局负责人在2019年两会上表示下一步工作将继续稳妥推进债券市场开放,债券市场相关配套监管措施将陆续
颁布。

问:区域先行试点金融创新是否仍然适用?

区域先行试点是中国对外开放的特色。《外商投资法》明确认可这一点,规定国家可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现外商投资实验性政策措施。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为例,自2013年成立以来试验性地施行各种金融政策措施或方案,负面清单也从成立最初的190条措施减至2018年的45条,为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提供了众多成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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