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何时违反中国公共政策?

作者: 杨奕、李晢昊,胡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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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如果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与相关国家的公共政策相抵触,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但是,《纽约公约》并未对公共政策一词作出更加明确的解释,中国的法律法规中也未涉及该问题,所以对于判定外国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政策一直是外国权利人比较关注的问题。我们对近年来的相关案例做了大致的归纳(如表所示)。

杨奕 Blake Yang 胡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Associate Martin Hu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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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例举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外国仲裁裁决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当然构成违反中国公共政策(案例1,2)。这一观点在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也得到了贯彻,例如福建纵横高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诉中国高速传媒控股有限公司协议纠纷案(2014年)。

外国仲裁裁决显失公平或者对中国法律存在不当评价也不必然构成违反中国公共政策的理由(案例4,5)。只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将导致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中国国家主权(例如司法主权,案例3)、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危及中国根本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才能援引公共政策事由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案例5)。

李晢昊 Franz Li 胡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Associate Martin Hu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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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高法院对于与中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相冲突的外国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政策的态度不明确。从Castel案看,如果仲裁裁决的作出时间早于中国法院裁定的生效时间,则虽然仲裁裁决与中国法院裁定相冲突,也并不被认为是侵犯中国司法主权。从济南永宁制药案看,在中国法院判决之后又对同一纠纷做出的仲裁裁决,则被认为是侵犯中国司法主权。仲裁裁决的时机似乎是上述不同立场的重要原因。

综上,由于条约和法律对于“公共政策”的内涵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最高法院对于这一问题的态度至今相当谨慎。同时,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涉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需要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所以可以肯定的是,中国法院不会轻易通过“违反公共政策”这一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When are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 Chi

但是,如果外国仲裁裁决与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存在冲突,该仲裁裁决是否会得到承认与执行,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参与境外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应当对国内与争议相关的生效判决、裁定保持高度敏感,并随时关注他方当事人是否在国内启动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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