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浅析

作者: 江锋涛、丁沙,恒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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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设计是产品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主要因素。对一些功能差异较小的产品而言,引人入胜的外观设计对扩大市场份额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相对于内在的功能和结构,外观更容易被模仿,于是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和产品设计者开始重视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

虽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不断增多,但是直接抄袭外观设计的做法实际上呈下降趋势。因此,如何区分各式各样的“疑似侵权”成为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中的重点和难点。虽然对此问题有各种理论,不过既有的实际案例对于辅助从业者进行判断具有更直接的指导作用。

江锋涛 Jiang Fengtao 恒都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Managing Partner Hengdu Law Offices
江锋涛
Jiang Fengtao
恒都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Managing Partner
Hengdu Law Offices

笔者认为,除了一部分原创的外观设计,大部分外观设计是基于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作出改变而成。其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改变”主要是对原有设计的“添附”、“替换”与“省略”。本文仅探讨“添附”类型的外观改变。文中暂且将“添附”定义为在形状、图案和色彩三个设计要素的基础上,增加额外的设计特征。

添附图案/色彩设计要素。在2013年一起关于剪刀外观设计的侵权案件中,最高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否则,他人即可通过在外观设计专利上简单增加图案、色彩等方式,轻易规避专利侵权。”

Hengdu_product
图一

该案中,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剪刀外形所构成的形状设计要素以及手柄明暗不同的同心环所构成的图案设计要素组成。被诉侵权产品还在刀片上“添附”有图案和色彩,依照高院观点,能够得出:在现有设计的基础上,仅通过“添附”图案设计要素和/或色彩设计要素,不对侵权判断产生实质影响。

丁沙 Ding Sha 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Associate Hengdu Law Offices
丁沙
Ding 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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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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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du Law Offices

在2014年一起关于食品包装罐的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的罐体上具有图案,最高院认为鉴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形状设计,不包括图案设计,且被诉侵权产品的罐体形状设计与涉案专利形状设计相近似,因此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笔者观点,被诉侵权产品也可以视作在涉案专利基础上,“添附”了图案设计要素,这样也能得出和判决相同的结果。

添附形状设计要素。在2012年一起关于蓄热板(见图一)外观的案件中,最高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在长方体的一侧外表面上有三条沿短边方向均布、沿长边方向贯穿延伸的浅沟槽,由于该三条浅沟槽处于产品的外表面,容易被消费者直接观察到,并且,该三条浅沟槽沿长方体的长边方向贯穿延伸,覆盖了产品表面较大面积,故与授权外观设计的‘平面’相比,被诉侵权设计的‘三条浅沟槽’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

Determining whether a design alteration is patent infringement Chi

可见,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在涉案专利的基础上,增加了“三条浅沟槽”,属于“添附”的形状设计特征,但是由于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影响,使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最终不被认定为侵权。

指导意义。大部分的外观设计依附于产品形状,图案依附于形状之上,色彩则是在图案基础上的颜色变化。因此,就侵权比对的判断权重而言,形状设计要素>图案设计要素>色彩设计要素。

形状设计要素的“添附”,相对于原有设计,可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影响。在形状设计要素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图案设计要素和色彩设计要素的“添附”,因难以产生显著影响,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因此,对于专利权人,若疑似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仅仅是图案和色彩上的简单“添附”,则基本可以判断侵权成立。形状上的“添附”则需要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否产生了显著影响。相关竞争者需要考虑从形状方面去改变,以避免潜在的侵权风险

作者:恒都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江锋涛、律师丁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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