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清算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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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中国产业转型升级以及供给侧改革的推进,许多无法成功转型的外商投资企业面临着解散和清算。但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和政府部门的操作流程,外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流程比较复杂,一旦处理不当难免产生纠纷,甚至导致公司无法注销。

徐邦炜,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徐邦炜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例如,中外合资企业(合资企业)因其解散与清算常有赖于多方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与配合,极易在这一阶段陷入僵局。这时,外国投资者不妨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解散合资企业或启动强制清算程序,以达到尽快注销公司的目的。此外,外国投资者若在强制清算过程中遇到问题,很多时候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合资企业必须先进行解散才能开展清算,而其解散又必须先经过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实践中,时常会有一方要求解散公司,而另一方却不同意解散的局面出现。

在此情况下,如果外商不是能够控制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一方,无法形成解散公司的相关决议,则需要尽快依照《公司法》第180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散合资企业。在其它投资人违反了合资合同规定致使合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外商一方还可以依据该合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认定其它投资方构成违约;通常情况下,法院判决或仲裁庭裁决对方违约后,外商一方的解散申请才能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

合资企业被批准解散之后即应进入清算程序。在合资企业的清算过程中,常有一方或多方投资者制造障碍,导致不能及时成立清算组或成立清算组后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的现象出现。

此时外商一方可以尽快向合资企业住所地的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特别程序。法院受理该申请后,将指定清算组主持合资企业的清算工作。

强制清算

进入强制清算阶段后,合资企业还可能面临某一投资方下落不明或拒不配合提供公司的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导致清算工作难以进行的困境。此种情况长期以来都令广大外商束手无策,最终导致大量已经启动清算的合资企业无法顺利注销,成为“僵尸企业”。

更有甚者,一旦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企业遭遇这一困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不但该再投资企业本身难以注销,还将很可能导致其母公司也无法注销。实践中,很多外商无法及时注销企业撤出资金,都不是因为其直接投资的企业出了问题,而是被难以完成清算的再投资公司所拖累。

其实,这一难题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方式得到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内部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并督促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对拒不配合清算的公司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以迫使其提供公司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

此处涉及的民事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实践表明,向法院提起强制措施申请对于相关责任人员具有相当的威慑作用,一旦被法院采纳,将有效推进清算的顺利开展。

终结清算

如果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仍无法让公司获得足以完成清算的重要文件,以致清算组仍然无法正常完成清算,法院依法须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在此种情况下,通常认为合资企业会因为难以完成清算而无法注销。

但实际上,现有法律框架已经对在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同时注销公司做出了明确的安排:根据最高院出台的规定,在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对于合资企业债权人的责任将转由合资企业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承担,对于合资企业小股东的责任将转由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合资企业的主体承担。可见,合资企业的注销不会影响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利益,反而有利于实现清算公司的最终目的。近年来,最高院法官的表态以及一些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也印证了前述观点。

因此,在合资企业的清算工作难以为继以至于可能被法院裁定终结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聘请在清算破产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并与清算组和法院积极沟通,争取合资企业的顺利注销。

作者: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徐邦炜。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他:电话 +86 10 5809 1266;电邮 xu.bangwei@jingt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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