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内部的股权协议转让

作者: 张秀超, 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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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业近年来成长速度惊人,这与其近年来在企业内部积极开展资产重组、完善国有资本流动机制等举措密切相关。本文将分析央企内部资产重组的股权协议转让方式。

允许协议转让范围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306号文”)规定,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包括两种情况:

  • 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
  • 所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张秀超 共和律师事务所 上海办公室 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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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306号文,在央企内部股权转让过程中,若涉及受让方为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符合上述协议转让条件的亦可采取这种方式,但要注意这类转让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类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11号文”),央企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但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除外)。

上述法规对央企及其所属子企业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评估、定价及备案

根据11号文,央企内部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央企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央企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必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不过,若央企及其各级子企业将其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转让,或者将其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转让,则应聘请具备资质的境内评估机构评估标的物,并办理评估备案或核准,即这种情况下不能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定价基础。

由央企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评估备案由央企负责。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进场交易及公司变更登记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因此对于符合协议转让要求的央企及其所属子企业的股权转让,并未强制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但各地实际操作却不尽相同。

因此我们建议,即使符合协议转让方式的当事方,仍需至当地有关部门了解当地具体政策,以免因程序问题造成时间拖延。此外,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交割时间界点

股权交割涉及受让方何时已实际取得股东资格并开始享有股权,以及标的公司的亏损盈利何时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承担的问题,因此该等时间界点的确定特别重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根据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将受让方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记载于公司内部股东名册之后,股权变更才有法律效力,受让方才实际取得股东资格并有权开始行使股东权利。

实践中,律师往往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设置协议生效先决条件、交割先决条件的方式设置交割日,但应注意结合公司法对于股权交割时间界点的规定。

对于经过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确认的央企内部股权协议转让,本所倾向于建议将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割单设置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而不是直接作为股权交割的时间界点,受让方只有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过程中通过公司的内部登记行为确定了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后,受让方才能基于其被确定的股东资格向公司主张股权。

张秀超是共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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