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海外投资监管的新变化

作者: 林忠,瑛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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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产(国资)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国有企业是中国海外投资的重要力量。通过海外投资并购,实现国资保值增值,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是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之一。本文聚焦国资委近日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35号令),对国资海外投资监管的新变化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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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忠
瑛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国资海外投资创新性监管。国资委制定中央企业(央企)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对央企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央企投资行为红线。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央企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央企应报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央企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

央企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执行和责任主体。央企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央企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35号令的创新还在于对一些主要概念进行了定义。其中,“主业”是指由央企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它经营业务。海外投资的风险高,情况复杂,主业投资更加利于企业发挥比较优势,提高成功率。

国资海外投资全过程监管。35号令要求对投资实现全过程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强调事前加强规范,事中注重监控,事后强化问责。(详见下页表格。)

国资海外投资全方位监管。35号令强调加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强化投资监管联动等,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全方位监管。

Changes in regulating overseas investments by CGEs

首先,国资委和央企应当提升境外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全覆盖动态监测、分析与管理,针对央企境外投资所面临的政治、法律、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防患于未然。

其次,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央企境外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主动发现投资风险。

国资委通过35号令,延续了制定专门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做法。在保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境内办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强调战略规划引领、坚持聚焦主业,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保障境外资产安全,为央企海外投资保驾护航。

作者:瑛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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