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约方企业在破产案件中的救济问题

作者: 王炜、傅成睿,协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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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予以解除的,守约方企业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该如何救济?

王炜 WANG WEI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Co-effort Law Firm
王炜
协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守约方企业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就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实施细则作出明确规定,笔者通过自身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经验,谈谈企业对该类债权申报的认定和处理问题,进而帮助守约方企业挽回损失。

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的范围。笔者认为,以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的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基于合同约定的具有违约金性质的金钱或承担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管理人依职权决定解除合同,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基于合同解除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这是守约方企业以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的基础。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约定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的计算方法。

合同保证金可否直接抵偿损害赔偿。若申请破产的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向守约方企业支付了合同履约保证金,那么守约方企业是否可以将保证金直接抵偿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守约方企业可以在保证金价值范围内向管理人主张直接抵偿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将移交至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上述规定,申请破产企业向守约方企业支付了合同履约保证金,货币以保证金形式特定化,转移守约方企业占有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符合质押权的法律特征,故以保证金形式的货币质押成立,守约方企业对保证金拥有质押权。

傅成睿 FU CHENGRUI 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Co-effort Law Firm
傅成睿
协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根据《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一般情况下,基于合同约定,当申请破产企业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了实现质权的情形,守约方企业有权就保证金优先受偿。

又根据《物权法》第219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一般情况下,基于合同约定,申请破产企业清偿或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可要求守约方企业返还质押财产,即返还保证金。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笔者认为,在破产案件中,保证金作为债权人占有的质押物,在未达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未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前,虽由债权人占有,但仍属于债务人财产,应由管理人进行管理。如果管理人要求对方返保证金,则可以选择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可以选择提供债权人接受的担保。

因此,在申请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前,这里指的债务应当包括合同约定的给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没有提供守约方接受的担保前,守约方企业有权主张不予返还保证金,并向管理人主张以保证金直接抵偿损害赔偿。

作者: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炜、律师傅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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