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御商标注册是否应宽容待之?

作者: 江锋涛、张瑜,恒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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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防御商标注册是驰名商标所有人扩大其商标保护最常见的方式之一。不久前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泸州老窖公司历经四年多终于获得了其驰名商标“国窖”的防御商标“银国窖”的注册。该案件主要涉及驰名商标的防御商标的注册申请与在先引证商标的近似冲突问题,在该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给予防御商标宽容的保护态度,这仅仅是个案情况还是体现了法院在处理这类商标近似冲突问题上的趋势?

2007年7月,泸州老窖公司向商标局申请第33类商品上“银国窖”的注册,但商标局引证在先的“国银”商标将“银国窖”商标予以驳回。在驳回复审和一审诉讼阶段,商评委和一审法院均认为“银国窖”商标中的“窖”字在酒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其显著部分“银国”与“国银”商标文字构成近似。

江锋涛 恒都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江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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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合伙人

二审逆转

但在二审中,北京高院认为,“银国窖”商标与“国银”商标相比,虽然都含有“银国”二字,但由于泸州老窖公司在先注册的“国窖”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易将“银国窖”认读为“银”“国窖”,从而与泸州老窖公司相联系。因此,两商标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遂撤销一审判决和商评委决定,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显然,北京高院纠正了商标局、商评委及一审法院机械套用审查标准的做法,在综合考虑“国窖”作为驰名商标、“银国窖”是“国窖”的防御性商标等因素的基础上,给予了驰名商标的防御商标以注册保护。二审法院做出如此判决,不仅反映出在商标近似判断中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更符合《商标法》赋予驰名商标特殊和扩大保护的立法意图。

符合立法目的

践中,驰名商标权利人申请防御商标注册时经常会遇见类似的情况。在这类案件中,若一味机械地适用商标评审标准中有关包含他人在先商标的近似判断标准,符合《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目的吗?显然不符合。

张瑜 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瑜
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于驰名商标的防御商标与在先商标的近似判断,除了进行商标本身的比对之外,还应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出发,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驰名商标的驰名状态、防御商标的防御性质。同时,在先引证商标权利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也应是考虑的因素之一。

先,商标法本质上保护的是商业标识的区别性。一般而言,驰名商标之所以驰名并被消费者广泛认可和接受,原因在于其所代表的是先进的技术、卓越的产品质量、完善的售后服务以及随之而产生的宝贵商誉。

名商标的商誉不仅存在于其所赖以驰名的商品或服务中,亦可能延伸至类似甚至非类似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因此,驰名商标本身毫无疑问地增加了其防御商标的可识别度,从而使其防御商标与他人在先引证商标相区分,减少了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的可能。其次,驰名商标的禁用权范围本就包括非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这一意义上,防御商标的禁用权范围与驰名商标的禁用权范围是重合的。因此,核准防御商标的注册申请,既没有扩大驰名商标的禁用权范围,也没有影响到在先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或禁用权范围,亦未增加对社会公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合理限制。

后,实践中有些在先引证商标虽然是合法注册在先,但其权利人却肆意扩大原有的商标权利范围或意图攀附驰名商标搭便车。在判断驰名商标的防御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案件中,能对引证商标权利人的恶意行为视而不见吗?显然不能,因为引证商标权利人的这些恶意行为不仅可能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增加消费者辨识驰名商标的难度,更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综合考虑

此,在驰名商标的防御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的近似性判断的案件中,不应该仅仅依据在先申请原则机械适用商标近似审查标准进行简单的商标比对,而应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的驰名状态以及在先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避免实际中产生混淆的可能,给予驰名商标的防御商标宽容的保护态度。如此,不仅实现了对驰名商标应有的特殊保护,而且可以将一些傍名牌的恶意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实现《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作者:恒都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江锋涛、律师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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