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船舶融资

作者: Flávia Pires,挪威威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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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海产业,设立船舶担保一直是借贷双方的一件大事。与大部分国家使用的传统船舶抵押不同,在巴西更普遍的担保方式是动产抵押。

近年来,在巴西近海发现了大量石油和天然气储量,使巴西一跃成为世界上近海产业投资的热点国家之一。

除明显的商业机会外,巴西还出台了多种税收优惠、有吸引力的融资和还款条件以及其他优惠措施,以期吸引那些有意投资于巴西航运企业或建造巴西籍船舶的投资者。

Flávia Pires
Flávia Pires
Associate
Vieira Rezende
Rio de Janeiro

商船基金

商船基金(Merchant Marine Fund,FMM)对于吸引外来投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初设立商船基金,其目的主要是为巴西航运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基金也是第一个面向巴西航运企业和巴西造船企业的最主要融资方式,高达 90% 的巴西船舶建造、现代化改造和维修费用都由商船基金提供
融资。

虽然商船基金仅面向巴西航运企业和造船企业,但并不限制与巴西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外国合作伙伴或投资者参与。尽管如此,仍有一些法律、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要求需要遵守。

定价优惠的商船基金一直通过巴西政府金融机构出资,其中主要是通过巴西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银行(BNDES)。

BNDES 要求的担保一般相当于融资金额的 120%,一般包括标的船舶抵押或动产抵押(信托出售)、公司担保、银行保函、转让盈利以及造船业担保基金(FGCN)保函等形式。造船业担保基金是一只提供项目建造期间担保的政府基金,该基金于2009 年成立。

与传统的船舶或资产抵押不同,在巴西动产抵押是 BNDES银行和其他船舶融资银行最普遍采用的担保形式。

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通过向债权人转移资产的可撤销所有权这一方式,担保某些义务的履行。巴西法律有关动产抵押的一般原则是债务人必须将资产的所有权移交给债权人,一旦被担保义务履行完毕,债权人享有的所有权自动归还给债务人。

因此向债权人转移的所有权是暂时性的,到所有担保债务偿还完毕时终止,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动产抵押下,债务人仍然占有船舶,而债权人则通过所有权(可撤销所有权)的形式间接占有
船舶。

为了保证执行性,巴西籍船舶的动产抵押应当向海事法院登记,发生违约时也由海事法院执行动产抵押。这是动产抵押的主要优势,使权利的恢复更加高效。因为,较之于在巴西进行与抵押物回赎权丧失相关的漫长法律诉讼,重新占有和出售资产的手续大为简化。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巴西法律要求担保资产的“可撤销”产权转移给债权人,以设立动产抵押,但在担保资产属于船舶时,则需要海事法院进行特别处理,以避免对船东权利的潜在不利影响(以及对债权人造成的潜在负债风险)。

一直以来,海事法院在进行动产抵押的登记时,将这一担保视为加于船舶之上的负担,因而不要求将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

海事法院“特殊处理”的主要特点就是担保船舶的转移通过虚拟(ficta)和信托(fiducia)的方式实施——即债权人仅在债务人违约时行使对资产的所有者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将被视作船舶的登记所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正式登记船舶,并因此有权出售船舶。

需要指出的是,海事法院执行船舶动产抵押的方式非常灵活,并且与民法典和海事财产登记法等其他适用法律有冲突。

动产抵押与抵押的区别

抵押和动产抵押设立的担保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在动产抵押中,债务人实际上将其对特定资产的产权转移给债权人;而在抵押中,担保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仍然属于债务人。

其它相关区别包括:

•在动产抵押下,除法律规定的船员薪酬、航程费用等项目外,对资产不得再设立其他留置权;而在抵押下,可以对抵押资产设立其他留置权和不同等级的留置权。

•在动产抵押下,由于发生违约时债权人可以在司法渠道之外出售资产,因此担保的执行非常容易;而在抵押下只能通过法律诉讼执行。

•在动产抵押下,如果债务人破产,则担保资产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剥离并成为债权人的财产,即担保资产不受破产程序约束;而在抵押下,债权人只能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债权人得到偿付后才能获得偿付。

在实践中,得益于这两种担保形式,BNDES 银行和其他商船基金的代理人一般都能够向计划在巴西设立航运企业和造船厂、有意进入蓬勃发展的巴西近海行业的公司提供更好的融资利率和条件。

Flávia Pires是挪威威宝律所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合作律师事务所Vieira Rezende的律师。她曾为多个国际及国内的近海业务服务公司,就其在巴西的运营事宜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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