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程序令在被申请人不答辩仲裁案件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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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商事仲裁案件中被申请人不答辩的情形时有发生。因开庭是昂贵的资源花费,如何运用程序令保障开庭审理效果,是值得关注的问题。笔者拟结合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仲)的一宗国际商事仲裁案例,作简要讨论。

涉案合同为大宗矿产买卖合同,申请人为香港注册经营公司,被申请人为内地注册经营公司。仲裁请求为买卖合同欠款及利息损失。被申请人收到案件通知后,委托了代理律师,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该案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普通程序审理。本案首席仲裁员为某知名香港籍国际仲裁员,笔者同为仲裁庭成员。针对上述情形,仲裁庭决定运用庭前程序令。

被申请人不答辩即开庭的问题。被申请人代理律师表示将出席庭审,但和解的可能性不大。此种情形下如果安排开庭,可能存在问题:第一,被申请人开庭时首次提出答辩意见,还可能提交证据材料,形成开庭突袭,使对方没有合理准备时间,造成对申请人的不公平。第二,如果申请人拒绝当庭对被申请人的观点和材料进行回应,要求延后或另行安排开庭,则造成发生额外费用和时间支出。第三,仲裁庭在庭前仅看到仲裁申请材料,不能大概知晓双方的争议事项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庭审准备。

庭前程序令的目的。仲裁庭采用庭前程序令,具体目的有二:一为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充分披露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及争议和主张的依据;二为充分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风险及后果,避免当事人因误解而错失或滥用程序权利。

两次庭前程序令。仲裁庭首次发出的程序令,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交全部相关证据材料,按时书面质证;要求被申请人在截止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可能的仲裁反请求,并给予申请人针对可能的反请求的答辩机会。此后,申请人补充了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材料。

针对该种情形,仲裁庭随即再次发出程序令,明确指出:“仲裁庭希望提请被申请人注意以下两点:(1)如果被申请人在开庭时只是准备口头陈述其立场或者反驳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而不准备提交任何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口头陈述,那么,该口头陈述不大可能被采信;(2)如果被申请人在开庭时除了口头陈述,还会提交证据材料加以证明。那么,从程序公平的角度考虑,如果申请人反对这些证据材料被接受,那么仲裁庭将不会接受该些证据材料。除非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在开庭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只是在开庭的时候才能取得,而无法更早取得。”

该程序令旨在使被申请人毫无歧义地知晓违反程序令的后果,并据此作出程序上的适度宽延,要求“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书面意见或证据材料,请在收到本通知后的七日内提交。仲裁庭将会在该七日的最后宽限期届满后继续推进仲裁程序。”

尊重当事人对程序权利的决定权。上述二次程序令发出后,被申请人依然未提交任何材料。鉴于仲裁庭已经“仁至义尽”地充分说明后果并给予程序宽限,为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并高效推进程序,仲裁庭随即安排开庭。

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口头提出超过仲裁时效的答辩意见。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当庭发表否定性回应意见和详细依据。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当庭首次答辩观点进行实体性反驳,属于其程序决定权的选择,仲裁庭予以尊重,在当次开庭中听取双方就此形成争议焦点的意见,并限定庭后仅就争议事项补充证据及发表意见。

仲裁庭在开庭前,以两次程序令促使当事人充分披露证据,保障开庭效率。审理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决定权。经仲裁庭和北仲的共同努力,该案在庭后仅30天即高效作出裁决。

作者: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原总法律顾问、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黄瑞。北仲仲裁秘书杨睿对英文内容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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