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工作室需留意税务稽查规范

作者: 陶姗、朱志彤,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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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界人士通常通过设立“工作室”的形式开展影视业务。随着2018年10月个别演艺界人士的税收违法案件被公开,影视行业的税收征管稽查成为监管重点。本文将就影视工作室如何应对未来的影视税务稽查进行分析,以供相关方参考。

陶姗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陶姗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法律性质及纳税方式

在法律上,工作室通常采用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形式,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投资者或负责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国现行相关规定,针对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全年应纳所得税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部分(按照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全年应纳所得税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将达到35%。

税务稽查风暴

2010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影视行业的高收入从业人员(如:影视表演者)个税征管工作成为税收监管重点。

201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网上反映的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2018年6月,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又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

朱志彤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朱志彤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18年10月2日,针对近期税务机关查处的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偷逃税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153号文),其中影视工作室属于该文件的规制范围。根据153号文,影视工作室面临的税务稽查分如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以及应税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第二阶段:督促纠正。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对经税务机关提醒后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阶段:重点检查。从2019年3月至6月底,税务机关结合自查自纠、督促纠正等情况,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2019年7月底前,根据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研究完善管理措施,并建立健全影视行业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

应对建议

自2019年1月起,税务稽查已进入了督促纠正阶段,本阶段经税务机关提醒后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我们提请相关方注意,督促纠正阶段时间较短,如影视工作室未能在2019年2月底之前完成整改,将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重点检查和严肃处理。因此建议各影视工作室重视督促纠正阶段的工作,保持与税务部门的及时沟通,积极响应督促纠正要求,针对工作室具体情况积极与所属地区的税务管辖机关保持顺畅沟通,如工作室的自查自纠工作存在不足的,应在税务部门的督促提醒下尽快完成进一步自我纠正,避免因轻视或侥幸而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

作者: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姗、合伙人朱志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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