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船新规下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防范

作者: 郑蕾、张振安,协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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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制度是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所面临的一项特殊风险。上期文章分析了融资租赁公司应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扣船新规)及扣船新规下融资租赁公司应关注并防范船舶被扣押和拍卖的风险。

本期笔者将继续就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应对新的风险提出建议。

扣船新规下,租赁船舶的姊妹船被扣押、拍卖的风险

Grace ZhengSenior partnerCo-effort Law Firm
郑蕾
高级合伙人
协力律师事务所

《海诉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即扣押当时船舶的姊妹船。但《海诉法》第111条同时又规定,只有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才可以进行债权登记,以参与船舶拍卖价款的分配。

鉴于上述规定,申请扣押姊妹船的海事请求人会因其债权与被拍卖船舶无关而无法进行债权登记或从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为此,在《扣船规定》实施之前,部分海事请求人往往不愿意申请扣押和拍卖当事船舶的姊妹船。

但《扣船规定》第22条二款的规定解决了上述问题。其明确规定,申请扣押姊妹船的海事请求人申请拍卖船舶时,可参与船舶拍卖价款的分配,但其受偿顺序排在与该船舶有关的债权受偿之后进行受偿。该规定实施后,海事债权人不仅会通过扣押和拍卖当事船舶并从拍卖价款中受偿,还可以扣押和申请拍卖债务人所有的其他船舶(姊妹船),并从拍卖价款中受偿。

但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这也加大了融资租赁公司名下的其他船舶被扣押和拍卖的风险。债权人有可能因某一船舶在融资租赁期间产生的债务而起诉作为船舶所有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并申请扣押登记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的姊妹船。而这些船舶被扣押或被拍卖往往会影响船舶的经营,从而构成融资租赁公司对该等船舶租赁项目下的承租人的违约,融资租赁公司要对此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鉴于此,这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项目、选择承租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承租人履约能力的监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风险防范和应对

融资租赁公司应着重考虑在如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首先是对于风险高的承租人增加担保金的要求。

第二,在交易前要更谨慎地审核承租人的资信和经营能力,选择信誉好、经营能力强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减小和防范因承租人拖欠债务而被扣押甚至拍卖的风险。

第三,要对于承租人加强租后管理和监控,要求承租人定期报告其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船舶的运营状况,一旦发现有潜在债务,应要求承租人立即处理和清偿。

Tony ZhangSenior partnerCo-effort Law Firm
张振安
高级合伙人
协力律师事务所

第四,要求承租人承诺:一旦船舶被扣,承租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使船舶获释,包括提供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等;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中应当对此作出约定。

第五,为防止融资租赁公司因名下船舶众多而导致不同项目下的船舶之间相互牵连,可采用设立单船公司或特殊项目公司的模式登记船舶。

第六,一旦某一项目船舶的姊妹船因该项目船舶运营期间的债务被扣押,应当敦促该项目承租人采取一切措施使该姊妹船获释,包括提供担保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和解等;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要求承租人不但应当在其租赁的船舶被扣押时采取措施使船舶获释,如果出租人所有的其他船舶因承租人的原因被扣押时,承租人也应当负责采取必要措施使船舶获释,并赔偿出租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最后,要加强熔断保护机制。一旦船舶被扣押,融资租赁公司应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主张全部未付租金到期应付,从而可以在船舶被拍卖后的价款受偿中作为债权人参与分配,这比作为船舶所有人的地位要更为优先和有利。

实务中“熔断”还有另一层目的,即将融资租赁公司与该船的债务脱开,从而保护其不被作为诉讼对象,甚至是其名下姊妹船不被扣。但这点有时很难做到,因为即使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海事局的光船租赁登记在没有承租人的配合下还是难以注销。但在诉讼中,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会被认可的。

综上,融资租赁公司应采取措施应对扣船引起的特殊风险,更应当适当更新日常使用的格式合同,在其中增加更多的预防性条款。

作者:协力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郑蕾、高级合伙人张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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