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船新规下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防范

作者: 郑蕾、 张振安,协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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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船舶融资租赁方兴未艾,业务规模逐步增长,但往往被认为专业性很强、风险也较大。特别是在航运市场持续低迷的形势下,航运公司往往债务缠身,融资租赁公司为此也面临着租金回收难,甚至租赁船舶被法院扣押或拍卖而无法收回的窘境。

郑蕾 GRACE ZHENG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Co-effort Law Firm
郑蕾
GRACE ZHENG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Co-effort Law Firm

扣船制度是海商法下一项独特的制度,也是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所面临的一项特殊风险。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扣船规定》),在《海事特别程序法》(《海诉法》)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些新的规定。

《扣船规定》中的新规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带来哪些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又该如何应对新的风险?笔者拟就此提出应对建议。

关注新规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关注的新规。相比《海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扣船规定》在扣船及拍卖船舶价款受偿上最明显的变化主要在以下方面:

  1. 明确可以重复扣船,且后申请扣船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拍卖船舶。这对于海事债权人来说,增加了扣船和申请拍卖船舶的可能性,进一步保障其债权实现;
  2. 光船承租的船舶如果被扣押的,扣船申请人可以申请拍卖该船,以偿还光船承租人因经营该船产生的债务。
  3. 明确拍卖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与所拍卖船舶有关的债务,余款才能用于偿还与该船无关的其他债务。该规定突破了民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体现了与本船相关的债权优先受偿于与本船无关的债权的原则。这对于与本船相关的普通债权人来说,好处明显,其受偿的几率和受偿的金额比以前要大。

风险防范

扣船新规下融资租赁公司应关注并防范项目下的船舶被扣押和拍卖的风险。《扣船规定》的新规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债权人通过申请扣船和拍卖船舶来实现债权的权利,但对于作为船舶所有人和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其出租的船舶被扣押和拍卖的风险也加大。

张振安 TONY ZHANG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Co-effort Law Firm
张振安
TONY ZHANG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Co-effort Law Firm

一旦租赁船舶被扣押,则意味着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作为所有人收回船舶,而如果进而船舶被拍卖,船舶拍卖价款将被用于偿还该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此时,即使融资租赁公司放弃物权,而主张租金债权,该债权也是没有优先性的,不得不在船舶优先权、留置权和抵押权之后与其他普通债权在同一顺位上受偿。

如果船舶经营期间的债务金额很大,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往往最终都难以实现。因此,船舶的扣押和拍卖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无疑是项目运营和风险管理中应当尽量避免的。

《扣船规定》的实施令融资租赁公司在项目管理中不得不特别重视和关注如下风险。

《海诉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海事请求人可以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扣押光租中的当事船舶。但由于债务人并非船舶所有人,司法实践中对能否拍卖光租船舶,产生了“能扣即可卖”与“能扣不能卖”两种不同
的观点。

《扣船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该规定汲取了英美法下对物诉讼的特点,更有利于保护海事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扣押和拍卖当事船舶实现其债权的救济权利。

由于中国缺乏船舶融资租赁的专门立法,《海商法》中也未对船舶融资租赁作出特别规定,在实务操作中,融资租赁往往被作为光船租赁在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扣船规定》中也并未对光船租赁和船舶的融资租赁进行区分。

因此,司法实践中关于光船租赁的规定会被适用于船舶的融资租赁。鉴于此,光租船舶可以被拍卖的明确规定,显然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出租的船舶被扣押的风险。如何规避和防范该风险,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尤
为重要。

下期文章中,笔者将进一步分析扣船新规下融资租赁公司应关注的租赁船舶的姊妹船被扣押、拍卖的风险。

作者: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蕾、高级合伙人张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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