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泰国

作者: Troy Schooneman、Mayuree Sapsutthiporn,Kudun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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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泰国抓住重大机遇的中国投资者应当首先学习外资所有权限制和与泰国合资方的交易。

2013年,中国习近平主席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这也许是世界上前所未有的最雄心勃勃的对外基础设施发展和投资计划了。

一带一路被支持者誉为连接东西方的丝绸之路的标志性现代复苏的贸易航线网络,已经在亚洲、欧洲、非洲、中东和美洲超过150个国家开展了一系列令人印象深刻的基础设施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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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oy Schooneman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国际业务主
曼谷Kudun & Partners
T : +66 85 600 6060
E: troy.s@kap.co.th

泰国在2019年3月举行了期待已久的大选,似乎终于摆脱了多年政治不稳定的枷锁。泰国政府宣布的一系列新经济计划也有助于提升泰国在外商投资界的地位,尤其是在中国投资者的眼中。

在这些增长计划中,人们谈论最多的或许是“泰国4.0”,这是一项雄心勃勃的20年战略,旨在将泰国从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经济体转变为一个由创新、先进技术和创造力驱动的以价值为基础的经济体。

东部经济走廊(EEC)项目位于泰国东海岸,占地1.3万平方公里,是泰国4.0计划中的一颗明珠。该项目将成为通向印度支那及周边地区的战略基础设施和交通门户。包括劳斯莱斯、空客、萨博、阿里巴巴和许多其他来自中国的知名企业在内的数十家全球企业已承诺投资EEC项目。

另一个好消息出现在2019年7月下旬,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和惠誉评级认为归功于泰国庞大和多样化的经济、强劲的公共和外部财政状况,并且拥有透明和可预测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两家评级机构都将其对泰国的前景展望从稳定上调至正面。

这些互不关联的外部事件和雄心勃勃的经济发展战略,再加上中国与美国之间不断升级的贸易紧张局势,引发了中国企业在泰国的新投资热潮。一些专家认为到2023年,中国可能会超过日本成为泰国最大的外国投资来源国。

虽然这个消息令人振奋,但中国投资者应当意识到他们在印度参与某些商业活动可能会受到限制,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会被禁止。

也许是泰国大力吸引外国投资者的结果,许多中国投资者都没有就这个基本但至关重要的问题寻求专业建议:他们希望在泰国开展的业务是否受到外商投资限制,如果有限制,这些限制是否有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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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uree Sapsutthiporn
律师事务所的中国业务主管
曼谷Kudun & Partners
T: +66 2 838 1750 (ext.1803)
M: +66 88 002 7449
E: mayuree.s@kap.co.th

外商参与商业活动或行业是否受到限制或禁止取决于1999年《外商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根据《外商经营企业法》,“外国人”是指外国个人、外国公司、或者在泰国成立但主要股权由外国个人和/或外国公司持有的公司。《外商经营企业法》的三个附件目录列明了禁止或者限制外商投资的商业活动。

《外商经营企业法》附件1规定了严禁外国人参与的经营活动,没有例外情况,包括经营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之文物;新闻媒体(报业、广播、电视);土地交易;林业和原木加工;农业等。

《外商经营企业法》附件2规定了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稳定,或对艺术、文化、传统习俗、民族手工艺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经营活动。外国投资者必须在商业部提交内阁审议批准后获得外商经营执照后,方可从事这些经营活动。

《外商经营企业法》附件3限制外国投资者在某些特定行业持有多数股权,除非他们已获得商业发展厅厅长颁发的外商经营执照。附件3包括会计服务、工程服务、工程建设(有一定的例外)、建筑服务、经纪或代理服务(有一定例外)、食品饮料销售、广告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务”。

除了《外商经营企业法》之外,外资所有权限制在泰国其他的重要立法中随处可见。比如,泰国的《土地法》一般禁止外国人在泰国拥有土地。根据《银行法》,未经泰国银行或财政部批准,外国人不得持有泰国任何银行或金融机构超过25%的股份。其他立法还限制了外资在保险、航运和电信行业持股。

在进行投资决策之前,中国投资者应当对外资所有权限制的一些重要豁免进行调研。这些豁免的有效性或其他方面可以建立或者破环一项投资交易。

尤其是如果一项投资可以根据泰国投资促进局的某个计划获得外资所有权限制的豁免,那么就可以享受大量的税收和非税收优惠,包括特定时期的零企业所得税、免除进口税和拥有土地的权利。

泰国法律并不禁止泰国人和外国人成立真正的合资企业。不过,当外国投资者通过建立一个《外商经营企业法》下的“泰国”的股权结构(泰方持股51%),但通过双重股权结构给予外国股东多数投票权,从而由外国股东控制,试图规避《外商经营企业法》中规定的外资所有权限制的时候会出现问题。

在这种“代持股权结构”中,泰国股东通常是外国股东的“代持人”,用来规避外资所有权限制,而非真正的股东。

虽然《外商经营企业法》严格禁止代持股东结构,但这种结构仍然非常普遍。一些外国公司愿意使用这类结构有许多原因。首先,他们往往不知道更好的结构,并被建议道这是在泰国经常使用的标准合法股权结构。

其次,泰国监管机构就使用代持股权结构提起诉讼的情况并不多见,即使出现这种情况,也可能是出于政治动机。因此,一些外国客户认为虽然代持股权结构违反了《外商经营企业法》,但这种违反行为不太可能引起泰国监管机构的注意,并且他们已准备好了接受罚款、监禁和/或停业等风险。

笔者强烈建议中国投资者不要使用代持股权结构。相反,投资者应当首先确定他们的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外资所有权限制的豁免条件,在这些情况下,可能不需要泰国股东的参与。

不过,在没有豁免条件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或者在拥有一位泰国合作伙伴更有利的情况下,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对泰国合作伙伴进行彻底调查,以确保其有必要的能力和经验履行其在合资企业安排下的义务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确保与泰国合作伙伴的任何交易都得到充分的合同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许多知名的中国投资者都因没有精心设计和具有法律执行力的合资企业安排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蒙受损失。

如果中国投资者持有合资公司少于50%的股权,那么在合资公司股东和董事会层面的合资企业协议中都必须加入少数股权保护条款,并设计一套可行的机制处理经营和管理僵局。

在争议解决方面,考虑到成本和时间,仲裁似乎是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将争议提交给泰国法院解决可能会花费高昂代价,并且可能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得到结论。

毫无疑问的是,泰国政府通过泰国4.0计划吸引中国投资者的努力是成功的。2019年上半年,中国企业申请了81项投资项目,价值242.8亿泰铢(7.91亿美元)。

虽然这些数据和有时难以抗拒的冲动会让人一头扎进这个巨大的投资机遇中,但在泰国进行投资之前,中国投资者应当花时间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并仔细考虑泰国的外资所有权限制和其他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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