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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布的改革决定覆盖面广泛,孟素珊(Susan Munro)、曹晖为您分析这张政策药方的重点内容

2013年11月1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了里程碑式的改革宣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该决定长达20页,包括16个大类的60项改革内容。在本文中,我们重点介绍决定中一些主要的改革举措,包括国有企业改革、扩大对外商投资的开放、反腐败举措、金融改革,以及加强法治和司法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

决定指出,改善中国的经济结构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其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与之前市场起“基础性作用”的提法相比,市场首次在资源分配中将起到“决定性作用”。对市场的强调旨在推动公平竞争,消除行业领域的准入壁垒,最终达到效率与公平。

决定概述了一系列国企改革的措施,但是没有提出完全的私有化。改革的意图是使国企面临更大的竞争以便其提高效率,并同时为私营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决定提出,中国将允许更多的国企转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并且鼓励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产投资项目。混合所有制经济将允许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

Plenum_Foreign_invest决定提出建立以资产管理为重点的新的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在新的机制下,中国将会建立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并将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改组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可以看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是借鉴新加坡淡马锡的经验,淡马锡被视为通过参与战略投资、并购及资本市场运作,成功地管理和投资国有资产的好模式。

根据决定的要求,在自然垄断行业,例如公共事业、矿业和铁路网络建设,改革的重点是将政府监管职能与商业管理行为相分离。并且将会引入特许经营体制,以便让独立于政府机关的特许经营人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来运营自然垄断行业。

决定还宣布将划拨一部分国有资本到社会保障基金。到2020年,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将从目前的5%至15%提高到30%。这些资金将被用来保障民生。

决定中提到的国企改革方案很有可能为私营企业提供新的投资机会。目前,全国有逾10万家国有企业,其中112家大型国有企业受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直接监督。2012年底,央企的总资产为44.8万亿人民币(约7.35万亿美元)。一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高级官员近期指出,私人投资者可以持有更多的国企股份并参与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中去。据这位官员介绍,私人投资者可被允许在国企股权中投资多至15%,并且私营企业可以联手投资大型国企。

外商投资

决定强调中国有意放宽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要求,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

决定宣布,中国将进一步向外国投资者开放若干服务行业,包括金融、教育、文化及医疗。外资准入限制将在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及一般制造业等领域放开。政府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宣布为落实决定的要求,将改进对外商直接投资监管制度。拟定的措施包括放松现有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以及经营范围的限制。此外,鼓励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职能机构,例如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及金融管理中心。鼓励外资投向科技中介、创新孵化器、生产力中心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反腐败

决定强调了中共党中央关于将反腐败措施制度化以及“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决心。决定中提到的主要反腐败措施包括改革现行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这种“垂直”纪律检查体制将会减少纪委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到来自于其他同级政府部门的不当影响。

决定中提到的许多其他措施,目的都在于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这些措施包括,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以及简化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流程,这将限制政府对市场力量的控制,显著减少政府官员的谋利机会。

金融改革

决议中提到金融改革的篇幅很少;但事实上,这些篇幅已涵盖了很多为外界所期望的改革措施。决定对于目前正在进行的金融自由化的支持将有助于这一进程的加速。

决定指出,中国将加快利率改革,让市场决定利率。2013年监管机构放松了对银行贷款利率的控制,但目前,政府仍对银行存款利率的上限作出规定,此举的效果是以牺牲储户的利益为代价来补贴银行及贷款者。这项改革的理论基础是通过完全放开利率控制,资本将流向更具生产力的领域和公司。

此外,具备条件的民间投资者将获允许设立或投资中小型银行以满足当地的金融需求。

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便减缓金融不稳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萌发于银行,尤其是农村小额贷款信用社,在竞争中不顾后果为客户提供不可持续的高利率。

决定另外还确认政府将促进更自由的跨境资本流通,加快资本账户可兑换进程,建立外债及资本流动监督制度。

决定还提出政府将对中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制度进行现代化改革,从现有的股票发行核准制转为实行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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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素珊(Susan Munro),世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合伙人;曹晖,世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高级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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